海口網9月21日消息(記者羊位高 通訊員羅鳳靈)來自北京的業主劉某在海南樂東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開發商交房后未按合同約定及時為劉某辦理房產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海南某發展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置業公司)應支付劉某違約金46052.25元。
2013年5月20日,劉某與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樂東九所鎮某開發區的一套商品房,并支付房款總額812209元。合同約定出賣人應當自房屋交付之日起360日內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證書,買受人應當及時提供證件資料。同年12月28日,置業公司交房給劉某居住使用后,未向劉某交付該房的房屋權屬證書,也未通知他提供辦證所需證件材料。
2015年10月20日,因置業公司近2年未辦理房產證,劉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判令置業公司支付逾期辦證的違約金7萬余元,得到了一審法院的支持。
宣判后,置業公司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海南二中院認為,置業公司在無合法事由的情況下,逾期辦證屬于違約行為。逾期辦證時間從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2月10日,從中扣除政府稅務系統升級的時間,實際違約270天,違約金按日萬分之二點一標準計算。海南二中院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置業公司支付違約金46052.25元給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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