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記者從浙江省慈溪市法院獲悉,該市女子范某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僅憑父母去世時遺留的方子,自行配置藥粉制作膠囊出售。目前,法院以生產、銷售假藥判處范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半,并處罰金1萬元。
2014年至2016年1月6日期間,范某(化姓)在慈溪市古塘街道某小區的家中,制作治療跌打損傷等疾病的藥粉并加入其已故父母制作的藥粉,裝入空膠囊后,再混同其父母生前已經制作好的膠囊一起銷售。
今年1月6日,市場監管部門在范某家中查獲膠囊共計4660粒及黃色粉末、膏藥等物。經檢測,上述涉案膠囊均含有氨基比林、醋酸潑尼松、吲哚美辛。范某稱這些膠囊對腰椎間盤突出、手腳痛等跌打損傷療效不錯,但并無藥品批準文號或進口藥品注冊證書,最終被認定范某的膠囊未經批準生產、進口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
據范某說,她父親生前開有一個傷科診所,母親在診所幫忙。“父母去世時遺留下了藥方和一些藥粉,我根據藥粉里放著的紙條,看寫著藥粉里面缺少哪幾種成分,就去藥店配,然后將這些配來的藥粉磨成粉和原來的藥粉混在一起,最后將混合藥粉裝到空膠囊內。”范某說,至于藥粉含有的具體成分她并不清楚。
“藥粉和方子都是父母私下制作,去世后遺留下來的,我舍不得扔掉,放在家里也是想自己和家人可以吃。”范某說,父母以前的老病人上門來買藥,說是吃這些藥效果很好,自己不好推脫才賣給他們。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范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鑒于其有自首情節,并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以上判處,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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