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華書店集團原董事長黃健出庭受審。 吳凰匯 攝
庭審現場。 吳凰匯 攝
中新網防城港9月21日電 (李敏軍 吳凰匯 趙日友)廣西新華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黃健涉嫌受賄一案,21日在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黃健被控受賄1189萬元人民幣。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黃健利用其擔任廣西新華書店集團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和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與溫某(另案處理)共同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1189萬元。
黃健任職期間,為李某入股廣西某教育有限公司提供幫助,李某為感謝黃健,贈送黃健7.7%的“干股”,并由溫某代持。黃健、溫某私下約定黃健占有“干股”中的6.7%,溫某占有1%。其后,黃健收受李某給予的現金16萬元,溫某分別三次收受李某通過轉賬給予的共計288萬元人民幣。
公訴機關另指控,王某為保持其新成立的北京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在廣西教材市場的占有量,向黃健提出予以關照。黃健表示要和王某好好合作,并介紹溫某與王某認識。在溫某、黃健及黃健的妻子溫某某均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王某將溫某和溫某某均登記為股東。2006年以來,黃健為保障該公司與廣西新華書店集團的教材發行業務量及書款的支付方面向王某提供了幫助。其后,王某送給黃健現金30萬,并通過銀行轉款方式轉入溫某的銀行賬戶855萬元。每次轉完錢后,王某和溫某均電話告訴黃健,黃健均沒有表示異議。
案發后,被告人黃健退繳贓款30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健伙同溫某收受他人賄賂1189萬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黃健明知行賄人有求于己,仍然介紹其大舅子溫某與行賄人聯絡收受好處費,其本人也收受行賄人給予的現金,并為行賄人謀取利益,二人分工合作,均起主要作用。黃健及其親屬部分退出贓款300萬元,且在偵查階段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將擇日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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