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記者/唐夢通訊員/呂慧敏)都說,岳母看女婿,越看越順眼,但沒想到的是,小唐被前岳母告上法庭。10月24日,記者從佛山市中級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一宗借款糾紛案,最終判決小唐與前妻向前岳母吳婆婆償還借款22萬元。據悉,這場前岳母告前女婿的鬧劇出在兩張借條上。
案情回顧:到底購房借款還是結婚禮金?前岳母狀告前女婿
2010年4月,吳婆婆的女兒小陸(化名)與小唐(化名)登記結婚。次年7月,小兩口出于改善居住環境的考慮,便購買了三水某處房產。可惜好景不長,就在2014年9月份,小陸以夫妻關系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并最終離婚。
雖然這對夫婦已經走到盡頭,但煩心事仍不少。據吳婆婆所述,當初女兒和前女婿要買房時曾提出向她借錢。鑒于當時他們夫妻關系良好,且前女婿小唐工作不錯有能力還款,吳婆婆便同意借錢并支付了購房首付18萬。2012年2月,她又向小唐名下的銀行賬戶轉賬了4萬余元,共計22萬。
但在2014年上半年小兩口關系惡化,小陸曾向母親出具兩份欠條,可這些欠條上均沒有前女婿小唐的簽名,只有小陸一人簽名。隨后女兒正式離婚,吳婆婆要求雙方償還債務遭拒,一氣之下便將小陸與小唐一起告上法庭。
對于吳婆婆的說法,小唐堅稱自己和前妻并沒有向吳婆婆借錢,吳婆婆所支付的18萬實際是結婚禮金,而后來支付的4萬是其之前向兩人借錢后的還款。而且房子交收首付后,銀行按揭一直都由自己出錢支付。退一步說,即便該筆款項為借款,也已經超過了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一審:前岳母勝訴,前女婿和女兒還錢
在一審庭庭審期間,雙方庭上各執一詞。該案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吳婆婆主張22萬為借款,且提供兩份借條作為證據。雖然兩份借條并非借錢當時出具,但考慮到吳婆婆與被告之一小陸之間是母女,而且當初小陸與小唐夫妻感情又好,因此吳婆婆在出借錢財時沒有馬上要求出具借條符合常理,故對借條予以認定。
而被告小唐在庭上稱前岳母吳婆婆狀告的22萬元借款中,其中18萬為結婚禮金,4萬元為吳婆婆償還的借款這一主張,因缺乏證據支持不予采信,最終一審法院判定22萬元為借款。
而由于該債務形成于小唐和小陸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用于購買房屋及家庭生活開支,故法院判決這筆錢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吳婆婆與小唐、小陸未對還款的時間作出約定,據此,吳婆婆可隨時催告兩人在合理期限內償還22萬。
終審:前女婿一二審主張不一 二審駁回上訴
一審判決后,前女婿小唐不服并上訴二審佛山中院。他認為一審法院僅憑兩張借條即認定自己與吳婆婆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屬事實不清。小唐稱兩張借條的時間是倒簽的,且吳婆婆和小陸為母女,存在利害關系,兩人是惡意串通起來損害自己的利益,因此借條不具真實性。此外,小唐還提出將吳婆婆的出資認定為對自己和小陸的贈與是結婚禮金,并以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針對小唐的訴求,吳婆婆則回應在買房前小唐夫妻兩人已經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向她借錢,而事實上自己也給了錢。且小唐主張的贈與關系并不存在,因此前岳母吳婆婆請求法院駁回小唐的訴訟請求。
佛山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此前小唐在與小陸的離婚訴訟中,曾明確認可過其中的18萬元為借款,只是主張已現金還清。而在本案一審過程中,小唐稱這18萬是自己和小陸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另外的4萬是吳婆婆的還款,并非借款。
二審階段,小唐的說法又改變了,上訴稱這筆款項是吳婆婆的贈與。對于這筆款項的性質,小唐的陳述前后矛盾。由于贈與應以明示為前提,須有贈與人的明確意思表示,在小唐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他收取的款項為吳婆婆贈與的情況下,小唐的主張缺乏理據,遂中院裁定駁回小唐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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