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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開展“財產性收入開源清障行動”和“收入分配秩序規范行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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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收入12萬算高收入群體?謠言背后的個稅改革難題

    海口網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6-10-25 13:18

      近期,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開展“財產性收入開源清障行動”和“收入分配秩序規范行動”的措施。

      意見給出了未來一段時間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頂層設計方案,技能人才、新型職業農民、科研人員、小微創業者、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基層干部、有勞動能力的困難群體將分類施策。

      該意見被一些媒體解讀為“個稅重大改革拉開帷幕”“年收入12萬元的高收入群體要重點調節”,因此引發了公眾關注。

      今天下午,“新華視點”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多位熟知個稅改革的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專家表示,年收入12萬元屬于高收入群體純屬謠言,12萬元不是劃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早在2006年就開始執行了,不是什么新鮮事。

      記者今天梳理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并采訪了多名財稅法學者。

      國家稅務總局在2006年《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中要求,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于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再次提及“加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管理”。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教授劉劍文向記者表示,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出臺的通知規定,年收入超過12萬元、在兩處以上地方取得薪金等五類情形須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納稅,目的是想讓高收入的納稅人適應自行申報個稅的相關程序,慢慢建立相應的依法納稅意識,當時12萬元的標準可能是基于“每個月的收入1萬元,一年收入12萬元,在當時屬于比較高的收入了”。

      接受記者采訪的多名學者表示,我國目前沒有“高收入”的官方統一界定。

      劉劍文表示,十多年過去了, 如果一定要以年收入標準來界定“高收入”,必須要考慮經濟發展以及地區差異。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采用分類稅制,按照收入所得類型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按月或者按所得發生的次數征收,對包括工薪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在內的11個計稅項目采取不同的計征方法,適用不同稅率。

      目前財稅法學界較為一致的觀點是,這種在我國已經實行了30多年的個人所得稅分類分項征稅辦法,手續簡便,征納雙方執行起來都比較容易,但是缺乏教育、贍養老人、扶養子女等專項扣除的設計缺陷已經人所共知,在目前個人收入渠道多元化、收入差距懸殊的情形下更為突出。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是2011年6月底經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修改后通過實施的,將工薪所得免征額(也就是俗稱的“起征點”)提高到了3500元,也調整了稅率結構,但仍采取分類計征的方式。

      個稅出臺的初衷是調節高收入人群,緩解因社會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個人和家庭的收入不再單純地依賴工資薪金收入,呈現出多元化和隱形化的特征。而個稅改革由于種種原因明顯滯后于這種收入格局的變化,相關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和問題,使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發揮十分有限。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稅收系主任朱為群認為,從每一個納稅人的立場看,總是期望個人所得稅負擔能夠進一步減輕。然而,在個人所得稅總體稅負缺乏明確下降或者提升的目標鎖定的背景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關鍵在于平衡不同納稅人之間的稅負,也就是說,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背后的實質是如何合理分配納稅人之間的稅收負擔的問題。

      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所列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包括財產轉讓所得(限購股轉讓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得、房屋轉讓所得、拍賣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

      劉劍文認為,這份通知中列舉的很多高收入者的所得,都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的計稅項目中的“勞動收入所得”。

      朱為群表示,長期以來,個人從滬深兩地股票交易所獲得的資本轉讓所得一直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一些靠“炒股”致富的人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那些“朝九晚五”的工薪族卻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一些人可以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灰色收入”,這些收入同樣體現了他們的納稅能力,卻因為稅務監管能力不足而無法將其納入稅網。這樣的稅負不公平,需要通過完善稅收制度來解決。

      劉劍文解釋說,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為目標的個稅改革,將對現行11項分類所得中的勞動所得進行適當歸并為綜合所得,逐步建立“基本扣除+專項扣除”的稅前扣除制度,包括子女教育、職業教育、首套住宅按揭貸款利息等逐漸被納入專項扣除項目。適時引入家庭支出申報制度,優化稅率結構。

      今年上半年,財政部長樓繼偉及其他財政部官員多次表示,個稅改革方案已上報國務院,做法是分步到位。實行綜合扣除標準,不僅是工薪,一些專項因素也將進入稅前扣除,比如個人職業發展再教育費用、滿足基本生活的首套住宅按揭貸款利息、撫養孩子費用和贍養老人費用等。

      劉劍文認為,要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目標,還需要做不少基礎工作,尤其是收集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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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王亦君] [編輯:胡愷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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