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案
本期主講 張海霞律師
北京市中淇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業十六年,北京律協合同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秉承輕松做人踏實做事的原則,精致辦案,換位思考,真正靈活切實解決當事人的法律困惑。
使用已故配偶工齡購房引發的一起糾紛案近日引人關注,原被告雙方均各持己見,產生很大爭議。而此類購房繼承糾紛也是層出不窮。究竟這類房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已故配偶的子女又能否以此繼承爭議房產?
母親留房給二兒 引發繼承權官司
家住北京市西城區的王先生沒想到自己年近六十了,還被弟弟、妹妹告到法院。王先生一共有四個兄弟姐妹,他排行老二,上面還有一個哥哥。父親王老先生早在十多年前就去世了,母親去年剛剛去世。“母親在生前寫了一份遺囑,將她自己居住的房屋留給了我。母親去世后,辦理完全部喪事后,我就向大哥和小妹小弟出示了這份遺囑。他們看后都沒表示意見,沒說同意也沒說不同意,這件事就一直擱下了。可沒料到一周前我突然接到法院的電話,等到法院拿到起訴書,才知道自己被弟弟、妹妹給告了,他們要求繼承我母親留下的房屋。”
無奈之下,王先生找到北京市中淇律師事務所的張海霞律師求助。
接手案件后,張律師詳細詢問相關案情。王老先生15年前因病去世時未留下任何遺囑,王老先生的老伴去年去世前曾自書遺囑一份,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給二兒子王先生繼承。這套房屋是10年前購買的,并取得了產權。最早該房屋是王老先生單位公房,他在世時由他承租,在他去世后,改由他的老伴承租。后來單位房改,要求個人購買,就由王老先生的老伴購買,后取得產權。“不過,我母親購買時使用了她自己和我父親兩個人的工齡,一共交納了8萬元左右的購房款,都是由我母親交付的。我父親去世后,沒有進行遺產繼承分割。但他是因病去世的,家里的積蓄基本都用光了,他去世后并沒有留下遺產。”王先生說。
老伴去世5年才買房 房屋還是共同財產嗎?
張海霞律師立刻制定訴訟方案,并列舉了應予調查取證的證據,而首當其沖要拿到的是一份關鍵證據,即王先生母親交房款的票據。王老先生生前是一家國字頭大單位的職工,但好不容易找到對口的部門,這主管部門的領導卻直接拒絕張律師調查,聲稱他們的房屋檔案不對外。張律師呈上蓋有法院公章的調函,并耐心解釋請求配合。領導終于安排人員帶著張律師去查詢檔案。等了幾天后,張律師終于拿到了王先生母親的交費收據。
從前期調查了解到的情況分析,張律師認為王先生母親所立遺囑應當屬于合法有效遺囑。因為王先生的母親生前精神狀態正常,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對自己名下合法財產做出合理處分。遺囑所處分的房產也屬于他母親個人名下的財產。
不過,王先生的弟弟、妹妹則有不同看法。開庭時,他們的代理人提出:“該房屋是王老先生的夫妻共有財產,而不是他老伴的個人財產,所以,王老先生的老伴個人訂立遺囑,將這套房屋處分給了王先生一個人,該遺囑無效。這套房屋使用的是老兩口的共同工齡,王老先生去世后遺產沒有分割,購房款使用了老兩口的共同存款,所以該房屋屬于老兩口的共有財產。”
針對這一爭議焦點,張律師當庭反駁:“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始于結婚登記,終于雙方辦理離婚或者一方或雙方死亡。而王老先生的妻子取得訴爭房屋,是在王老先生去世5年之后,此時已經不具備老兩口取得夫妻共有財產的前提條件了,因此該房屋不應視為老兩口的夫妻共有財產。”
“同時,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關鍵詞是‘死亡時’,也就是指公民去世前取得的合法財產,在其死亡后才能夠成為其合法遺產被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但本案中,王老先生去世5年后,他的老伴才取得了訴爭房屋產權;而他在世期間,該房屋還是公房,老兩口尚未取得所有權,王老先生生前不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他去世后,該房屋也就不能成為其遺產。所以,不能認定該房產中有王老先生的遺產份額。”
律師提交交款收據 否定“夫妻積蓄”
王先生的弟弟、妹妹一方還拿出來一個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其中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購買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沒有分割,應予查明購買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據此,訴爭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此,張海霞律師向法庭提交了庭前就準備好的王先生母親交房款的收據這一關鍵證據。“本案證據交款票據顯示,交款人是王老先生的老伴,而且當時王老先生已經去世,他并無遺產可以繼承,雙方的現有證據也都無法證明房款是用王老先生的遺產交付的。所以,原告提出的上述規定并不適用本案,并且該規定已于2013年4月廢止。”
律師辯駁有力有據 法院判決被告勝訴
另外張律師認為,此案訴爭房屋購買、簽訂合同、付款等行為,均發生在王老先生去世5年之后,物權登記行為同樣發生在老人去世5年后,依據物權法規定,在其去世后該房屋登記在他老伴的名下,當時他們的夫妻關系已因一方死亡而終結,所以無從認定該房屋屬夫妻共有財產。
張律師隨后進一步闡述,“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因使用了已故配偶工齡購房,而直接導致為已故配偶創設物權,這在我國缺少法律依據的支持。所以這無法直接等同于為其創設房屋所有權,無法導致該房屋所有權為老兩口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
上述有力的辯駁意見獲得了法院的采納,王先生的弟弟、妹妹要求繼承訴爭房屋的主張被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他們不服上訴后,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經過審理,聽取雙方意見后,終于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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