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日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新義被河南省方城縣公安機關移送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這起發生在2002年的聚眾斗毆致一人死亡案件的6名逃犯全部落網。
2002年12月5日,方城縣大興貨運部和明輪貨運部因爭搶生意產生矛盾。大興貨運部組織人員毆打明輪貨運部工作人員,致對方一人重傷不治死亡,另有10余人受傷。公安機關接警后在現場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大興貨運部和明輪貨運部相關人員均稱不知情,將責任推到逃跑人員和死者身上。因斗毆的組織活動均為單線聯系,該案的組織者和參與者身份一時無法查清。
2004年4月,方城縣公安局抓獲參與斗毆的文廣新、魏紅笛,二人對參與斗毆一事供認不諱,文廣新自稱是大興貨運部的合伙人,魏紅笛等人是他組織的。二人被移送審查起訴后,方城縣檢察院認真分析案情后發現,文廣新并未參與大興貨運部的經營,不可能是本案的組織者。通過對其社會關系調查和多次訊問,他供述是大興貨運部的周郝景、余慶合組織的斗毆。與此同時,一直配合偵查工作的周郝景和余慶合突然下落不明。方城縣檢察院于是向公安機關發出追訴建議,要求對二人立案偵查。
2009年7月,周郝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8月,方城縣檢察院對周郝景聚眾斗毆案審查起訴時發現,聚眾斗毆的組織者、首要分子、直接致傷者無法查明,周郝景等人在聚眾斗毆中的作用事實不清,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以涉嫌聚眾斗毆罪對周郝景提起公訴。根據當時的證據情況,法院以聚眾斗毆罪判處周郝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2011年11月,余慶合被抓獲歸案。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方城縣檢察院認為周郝景和余慶合均為組織者,遂向南陽市檢察院匯報案情。南陽市檢察院認為周郝景一案因余慶合到案,證據發生重大變化。于是方城縣檢察院以余慶合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南陽市檢察院認為周郝景系持械聚眾斗毆的組織者、首要分子,原判決定性錯誤,量刑畸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今年1月,方城縣法院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余慶合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周郝景有期徒刑十年。
方城縣檢察院在辦理余慶合案時發現,根據公安機關新調取的證據,明輪貨運部的郭二遠、劉亞萍等4人也組織人員參與斗毆,于是向公安機關發出追訴建議,建議追訴郭二遠、張進昆、劉亞平、李新義。2015年4月以來,4人迫于壓力相繼投案自首。至此,該案所有主犯全部落網。(汪宇堂 羅清成 王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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