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中新社發 張斌 攝??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發改委近日印發《網絡交易價格舉報管轄規定(試行)》。《規定》提出,受理、辦理網絡交易價格舉報遵循行為發生地管轄原則。通過平臺查找不到被舉報電商,最先接收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實地調查取證。本規定試行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規定》提出,受理、辦理網絡交易價格舉報遵循行為發生地管轄原則。網絡交易進行時,被舉報經營者所在地即行為發生地。被舉報的網絡交易價格行為系電商實施,由電商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被舉報的網絡交易價格行為系平臺實施,由平臺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被舉報的網絡交易價格行為系平臺和電商共同實施,由平臺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規定》明確,被舉報電商所在地難以確認的,由最先接收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從12358價格監管系統向平臺發送電子協查文書,通過平臺查找。
《規定》要求,平臺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及時與被舉報電商聯系,認真查詢核對相關信息,確保真實準確,并在收到協查文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反饋結果(包括有效聯系人、聯系方式、具體地址、被舉報電商確認上述信息的錄音或書面材料等)。
平臺查找不到被舉報電商,應當向最先接收舉報、發送電子協查文書的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書面形式提供查找過程,說明查找不到的原因。
平臺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隱瞞、拒不提供被舉報電商相關信息,或者提供的被舉報電商相關信息虛假、錯誤、不真實、不準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規定》提出,最先接收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通過平臺查找到被舉報電商所在地后,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是被舉報電商屬于本機關管轄的,自收到舉報之日起73個工作日內受理并告知舉報人;
二是被舉報電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自收到舉報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轉至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并告知舉報人。轉辦文書應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以及通過平臺查找到的被舉報電商相關信息。
《規定》強調,通過平臺查找不到被舉報電商,最先接收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人提供的地址,或者從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得知的地址,實地調查取證。確實無從查找的,妥善保存調查證據和平臺提供的相關材料,根據相關規定不予立案,辦結舉報并告知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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