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婚內贈房 未過戶的可撤銷
爭議焦點
該贈與合同是否具有道德義務性質
二審法院認定,羅天以是否生育孩子為目的而與劉英簽訂協議,雙方的行為有違婚姻家庭的道德性質,另外,對共同的孩子羅天也應給予關愛,因此,該贈與合同不具備道德義務性質
為了給未來的生活一個共同的物質基礎,婚后,丈夫和妻子簽署協議,將自己個人名下的房屋一半分兩次贈送給妻子。此后,由于夫妻間矛盾激化,丈夫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贈與……
贈房后反悔 丈夫起訴妻子
羅天和劉英于2012年2月9日登記結婚,并在當年10月生下一子。2012年3月21日,兩人簽署協議約定,將位于青羊區內,登記于羅天名下的一套住房一半產權送給妻子,協議明確,“羅天自愿將房屋50%份額分兩次贈送給妻子。”
2013年3月29日,根據當初協議,夫妻二人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并明確羅天所占房屋份額75%,劉英所占房屋份額為25%。直至雙方爭議發生時,協議中載明的第二次產權變更登記并未發生。其間,劉英還曾向青羊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但被駁回。羅天也隨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自己對劉英的房屋贈與。
一審法院:妻子享有50%產權
對于該起夫妻間房產糾紛,一審法院認為,贈與合同,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據此,一審法院認定,協議簽訂時,羅天與劉英剛登記結婚且劉英懷孕,為了給雙方的婚姻一個物質基礎,使劉英和孩子未來能夠具有定所,羅天才將房屋分兩次贈與劉英。因此,該份協議系具有一定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判決同時表示,雙方目前仍為夫妻關系,具有扶助義務,“因此,羅天聲稱的贈與目的不能達成而撤銷贈與的理由不成立。”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羅天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可撤銷未過戶份額
因對一審判決不服,羅天訴至中院,該贈與合同是否具有道德義務性質成為爭議焦點。二審法院認定,羅天以是否生育孩子為目的而與劉英簽訂協議,雙方的行為有違婚姻家庭的道德性質,另外,對共同的孩子羅天也應給予關愛,因此,該贈與合同不具備道德義務性質。
另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在財產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由于房屋作為不動產,其產權變更以登記為準。最終,法院確認,已在房管部門登記的25%份額,羅天無權撤銷。而未變更登記的25%份額則可撤銷。最終,劉英享有該套住房25%所有權。(文中羅天、劉英系化名)
成都商報記者 張柄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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