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蔣 栩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對互聯網直播進行規范管理。《規定》明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在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后發管理,應積極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也就在最近幾日,亂象重重的網絡直播再曝新丑聞。有媒體披露,多名快手平臺主播被指在四川涼山州某農村做“偽慈善”:發錢結束后就收回、為增加效果往孩子臉上抹泥。對此消息,涼山州委宣傳部回應稱,當地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已就事件展開調查……假慈善之名行斂財之實,高舉著“行善”的旗號作惡,此等喪盡天良的行徑,為人所不齒必得嚴懲才是。而此事的曝光也再一次說明,規范互聯網直播已然是迫在眉睫、不得不為。
正是基于這樣的大背景,新近發布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便越發顯得意義重大。梳理其中條款,不難發現其中兩項關鍵性的規定:其一,明確了平臺的主體責任,強調平臺應履行內容監管者和技術控制者責任;其二,提出了“雙資質”要求,也即無論是主播還是平臺都必須取得資質、持證上崗。新規做出這一前置性的限制規定,勢必將大大改變網絡直播“零門檻”的現狀。過去那種泥沙俱下、魚龍混雜的亂局,有望廓清。
事實上,相較于網絡直播產業狂飆突進的蠻荒發展,針對性的管理規定可謂姍姍來遲。但是,恰恰是行業本身的“先行先試”,充分暴露了無序發展可能導致的種種惡果。這種“惡果”,一方面表現為經濟層面的惡意欺詐。比如說“主播做偽慈善騙錢”,再比如說“直播數據的嚴重造假”,這些都導致了實實在在的利益損失;而在另一方面,所謂的“惡果”則體現為加劇了審美趣味、道德風氣的敗壞。以感官刺激為賣點、以挑戰禁忌為噱頭,久而久之所有人都變得趨于低俗、極端與偏執。
網絡直播,其終端輸出產品令人絕望,無疑根源于前端生態的先天缺陷。相較于傳統的媒介種類,網絡直播本身就是去中心化、去機構化、去專業化的,高度個體化的網絡主播,并不受一套健全的職業倫理和業務流程的約束。他們肆無忌憚地做著自己想做的事情,他們將“羞羞的事情”公諸于眾以求嘩眾取寵,他們將“他人的苦難和眼淚”當作博取同情騙取錢財的道具——失控的網絡直播,對于全社會的傷害是全方位的。其既是網絡文化中的一股濁流,也往往外溢為現實世界中的利益傷害與精神傾軋。
在“瘋狂得毫無節操”的直播之類的事件中,那些不幸的人,又成為了更為不幸的、被人利用的對象。惟有經歷徹底的治理與重塑,方可真正避免悲劇的重演。(蔣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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