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2日與中國證監會云南監管局聯合召開全省證券期貨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推進會。雙方會上討論簽署相關實施意見,并提出成立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構建該省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當日簽署的為《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云南監管局關于進一步推進證券期貨糾紛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此意見為云南轄區證券期貨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作出制度性安排,明確訴調對接工作的目標原則、適用范圍、職責分工、工作流程等內容。同時,進一步加強法院系統和監管部門在證券期貨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涉及的日常協作、宣傳培訓、案件信息共享、調解員隊伍建設、風險排查預警等方面合作。
《實施意見》出臺后,云南省證券業協會和云南省上市公司協會將共同設立云南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通過與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五華區人民法院和官渡區人民法院等試點法院進行訴調對接,堅持公平、公正、免費、便民的原則,為轄區證券期貨投資者提供糾紛調解服務。經調解中心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經調解員和調解中心簽字蓋章后,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云南證監局局長林林稱,近年來,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證券期貨新產品和新業務涉及的交易關系愈加復雜,中小投資者的風險識別和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現象時有發生,矛盾糾紛數量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通過多元化解機制妥善解決投資者面臨的矛盾和糾紛,不僅事關轄區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對維護當地社會穩定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林林表示,云南證監局將積極配合轄區各級人民法院,不斷深化與各級人民法院在日常協作、信息共享、風險排查等方面的合作;強化對轄區調解組織的指導督促,加大對多元化解機制的宣傳及監管支持力度,增進各方對多元化解機制的理解和認識,引導中小投資者轉變觀念,理性維權;督促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提高責任意識、優化投訴處理機制、穩妥處置解決糾紛,督促市場主體配合參加調解并及時履行調解協議。
云南省高院副院長劉寧笙表示,基于證券期貨糾紛案件特點,推動證券期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已經成為我省審判發展的迫切需要。調解與訴訟等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相比,能夠更高效、更快速地化解矛盾,耗時短、成本低,也有利于平衡法律、政策、利益三者之間的關系,能夠更好地減輕法院壓力,提高司法資源的使用效率,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今年7月,最高院和證監會聯合召開“全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推進會”,正式啟動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昆明市被列入試點地區名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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