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鬧”何時休,醫護雙方合法權益如何保護?11月28日,《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為防止“醫鬧”,《條例(草案)》除了規定自行協商、申請調解、申請行政處理、提起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途徑共五種解決途徑,還特別提出,“參與醫療糾紛處理的當事人一方有三人以上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三人。”
《條例(草案)》對醫院處理醫療糾紛的方式也做了約束與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在醫療機構設立的專門接待場所自行協商解決。但同時要求“醫療糾紛索賠金額兩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對于醫患雙方當事人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索賠金額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組織專家咨詢,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索賠金額十萬元以上的,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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