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30日消息(記者史瑞麗)《海南省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化管理規定(草案)》今天提請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二次審議。草案結合我省實際,界定了公共信息標志概念,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職責,并明確提出:“禁止在公共信息標志上附加廣告內容”“建立公共信息標志標準查詢平臺,為公眾提供標準免費查詢服務。”等新內容。這對進一步加強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化管理,提升海南國際旅游島國際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公共信息標志標準查詢平臺
由于海南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化管理涉及住建、交通、民政、公安、旅游、教育、衛生、商務等多個部門,行政管轄權較為分散、職責不夠明晰,容易出現“誰都管,誰都不管”的局面,加之地方政府未將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化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統籌規劃和布局,導致系統內各內要素之間,系統內各子系統之間不協調,造成整個城鄉公共信息導向系統不規范、不統一。
法制委員會經研究提出,鼓勵和支持采用現代電子信息技術設置和管理公共信息標志,提高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水平。“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化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服務、指導等工作,提高全社會的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化意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公共信息標志標準查詢平臺,為公眾提供標準免費查詢服務。”
禁止在公共信息標志上附加廣告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我省部分市縣存在在公共信息標志上附加商業廣告的情形,嚴重影響了公共信息標志的使用效果。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增加一款規定:“禁止在公共信息標志上附加廣告內容”,并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設置戶外廣告等設施,不得影響公共信息標志的使用效果和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的指引、協調等功能,并符合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有下列影響公共信息標志正常使用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設計、制作或者銷售不符合標準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標志產品的;未按照規定設置公共信息標志,或者設置的公共信息標志不符合標準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公共信息標志有損壞、脫落等情況,影響公共信息標志提示和指引功能,未及時修復、更新或者拆除的;在公共信息標志上附加廣告內容的;影響公共信息標志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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