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業集團原董事長李永明涉工程發包受賄1258萬余元其中700余萬元來源于股票
拍案
深圳著名地產企業振業集團原董事長李永明涉嫌受賄千萬元昨日在深圳中院提堂受審。案情顯示,李永明涉嫌多次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發包等方面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258萬元、港幣10萬元、美元4萬元。庭上,李永明對指控的受賄數額供認不諱。
值得關注的是,李永明供認的1000多萬受賄款項中,竟有700多萬是跟行賄人借合作炒股之名獲得的。
背景資料
深圳市振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直管的國有上市公司,成立于1989年5月,1992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簡稱:深振業A,證券代碼000006),以房地產開發經營為主營業務。
集團先后被授予中國房地產百強、中國上市公司百強、廣東地產三十強、深圳房地產十強、深圳市首屆發展循環經濟十佳企業等稱號。
幫人獲得外墻裝飾工程
李永明,現年60歲,原系深圳市振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據指控,1997年,時任振業集團總經理的李永明決定將振業集團開發的時代新居項目的幕墻和鋁合金工程交給莊某昌施工。
2005年,時任振業集團董事長的被告人李永明采取向下屬單位打招呼的方式,使得莊某昌、莊某靜父女成功承攬到振業集團開發的星海名城五期架空層內外墻裝飾工程。為感謝李永明的幫助,莊某昌、莊某靜多次向李永明賄送現金人民幣40萬元、港幣10萬元、美元4萬元。
照顧表侄承接工程
陳某東是李永明的表侄,上世紀90年代初期即跟隨李永明在深圳市第五建筑公司(李永明曾任董事長、總經理)承接裝修、裝飾分包工程。
2003年,李永明任振業集團董事長后,通過讓陳某東參加其與下屬聚餐、打高爾夫球等活動的方式,讓振業集團及下屬子公司的領導知悉其與陳某東的關系,從而使陳某東在參與具體工程的分包招投標方面得到關照。
2005年6月,陳某東從深圳市建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振業集團下屬公司,以下簡稱“建業公司”)分包了振業集團開發的振業城一期花崗巖、欄桿施工工程;同年10月,陳某東從建業公司分包了振業集團開發的星海名城五期l-4棟欄桿、百葉窗工程。
為感謝李永明一直以來的關照,并希望在以后的工程承攬上繼續得到其關照,2004年12月13日,陳某東代被告人李永明支付了購買瑞河耶納某房產的部分房款人民幣70萬元。
關照表侄公司中標
2006年7月,陳某東通過收購股份,成為建業自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06年至2014年間,由于李永明的關照,建業自然公司參與投標并中標了多項由振業集團直接招投標、議標發包的鋁合金門窗、欄桿等工程項目。在此期間,被告人李永明分多次收受建業自然公司以各種方式給予的賄賂共計人民幣398萬元。
如2006年,陳某東等人邀請李永明一起參與投資四川遂寧市創新工業園項目,李永明同意并實際出資人民幣500萬元。結算時,陳某東另外拿出人民幣125萬元送給李永明。
2007年7月18日,陳某東為李永明支付振業城某復式房產的部分房款人民幣73萬元。
2007年10月10日,陳某東以其妻子林某的名義開設證券賬戶,并轉入人民幣100萬元供李永明家人炒股之用。
2012年5月25日,陳某東送給李永明人民幣100萬元,作為李永明振業城別墅裝修的費用。
幫人承接水電消防工程
1998年至l999年間,時任振業集團總經理的李永明決定將振業集團開發的福昌大廈和福民大廈水電安裝、消防工程分包給陳某山施工。
2005年,時任振業集團董事長的李永明通過向相關項目負責人打招呼的方式,幫助陳某山分包了振業集團開發的星海名城五期、六期部分水電安裝工程。為感謝李永明的關照,陳某山分別向李永明行賄人民幣707萬元和價值人民幣43萬元的住宅裝修。
2004年底,被告人李永明和陳某山商議共同炒股,先后以他人的名義開設兩個股票賬戶,由陳某山負責操作管理。在共同炒股期間,李永明先后出資共計人民幣1173萬元。
2008年底,李、陳二人決定結束共同炒股,陳某山將賬戶內款項按李永明要求轉至其控制的銀行賬戶。
經司法會計鑒定,李永明從上述股票賬戶實際所得收益與其實際出資的最大收益之間的差額為人民幣707萬元。
被控受賄千萬當庭認罪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永明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庭上,李永明對指控的受賄數額也供認不諱,但他對部分指控的情節有異議。
李永明辯解說,他剛來深圳時,因為公司以前是做部隊工程的,住宅工程技術力量不足,正好其表侄陳某東的工程隊有技術工人,所以讓他過來幫忙。但檢方指控他帶陳某東吃飯、打高爾夫都是在2012年,時間發生在陳某東承包工程之后,不存在特別為陳某東向別人打招呼關照的情況。
李永明還說,陳某山和他共同炒股,最后是陳某山結算數額,他也沒想到對方給自己多算7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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