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記者從海南省公安廳獲悉,省公安廳為深入推進我省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加強各級公安局黨委班子和轄區民警的娛樂場所禁毒管理和涉毒查禁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海南經濟特區禁毒條例》等規定出臺了“娛樂場所禁毒工作十條”。
第一條對娛樂場所禁毒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屬地公安局局長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娛樂場所禁毒工作負總責,負責推動省公安廳關于娛樂場所禁毒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公安局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具體負責屬地娛樂場所禁毒工作的組織實施,對屬地禁毒工作負主要責任。公安派出所領導對轄區娛樂場所禁毒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公安派出所轄區民警對轄區娛樂場所禁毒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二條各級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必須認真履行禁毒責任,積極推動禁毒委和公安廳部署的各項工作,履行好打擊毒品違法犯罪,加強對涉毒娛樂場所的管理。
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必須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含有關部門轉交)的娛樂場所涉毒線索并嚴格核實查處。受理單位必須詳細造冊登記,原則上由娛樂場所屬地公安機關核實查處,必要時可由上級公安機關直接核實查處。
(一)市、縣(區)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在接到線索之日起5日內必須核實查處。
(二)需轉交市、縣(區)公安機關和派出所核實查處的,在接到線索之日起3日內辦理轉接手續。轉交市、縣(區)公安機關和派出所核實查處的線索,由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督辦。
(三)各級公安機關接到上級轉來的核查線索,在接到線索之日起5日內必須核實查處,并在10日內上報查處結果。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并說明情況。
第四條凡群眾舉報或上級公安機關要求核實查處的娛樂場所涉毒線索,屬地公安機關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查處不力的,上級公安機關可以建議對屬地公安局長、派出所所長、責任民警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條屬地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禁毒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對屬地娛樂場所涉毒問題失察,情況不明、打擊不力,被上級公安機關暗訪發現、查處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上級公安機關可以建議對屬地公安局長、派出所所長、責任民警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發現娛樂場所涉毒問題主動上報和查處的,免除責任。
第七條對娛樂場所以外的涉毒窩點、暗場,各級公安機關也要積極查處。對應該掌握而沒有掌握,應該查處而沒有及時查處的窩點、暗場,被上級公安機關查獲或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以此令為準,上級公安機關可以建議對屬地公安局長、派出所所長、責任民警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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