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記者獲悉,近日,三亞中院審結一宗由一頭小牛引發的民事案件,最終通過“親子鑒定”化解糾紛。小牛價值只有6000元左右,但做鑒定當事人就花費了7000元。法院為何要用這樣“不經濟”的方式處理案件?事情還要從頭說起。
李某榮和藍某世是同一村小組的村民。據李某榮稱,2013年李某榮家的母牛生下涉案小牛,后因為各家的牛均在外面混雜放養,小牛被藍某世趕回家。李某榮索回不成,雙方因此產生糾紛。李某榮根據涉案小牛和家里一頭母牛有共同特征,一口咬定涉案小牛歸其所有;而藍某世則堅稱小牛是其母牛所生,一直由其飼養。為此雙方先后經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均未達成調解協議。李某榮即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藍某世返還涉案小牛。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榮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牛歸其所有,故駁回李某榮的訴訟請求。后李某榮不服,上訴到三亞中院。
一頭小牛價值不高,為此兩個村民竟然“大動干戈”,經過多次調解、法院一審判決后還不服判,這個“小案”引起承辦法官的重視。經認真審查,承辦法官認定這是一件典型的爭“理”而不是奪“利”的案件,要想徹底解決糾紛必須查清事情,講明道理。承辦法官第一時間召集雙方當事人耐心細致做思想工作,指出雙方當事人本是近鄰,如果不是錯認小牛的誤會,不會如此興師動眾,直至對簿公堂。承辦法官的話說到當事人的心坎里,兩方敵對態度有所緩和。但由于雙方均缺乏證據,在如何確認小牛歸屬的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只能回到一審時李某榮提出的“親子鑒定”這一方法上。一審時由于沒有找到合適的鑒定單位,小牛的親子鑒定沒能完成,這也是李某榮的一塊“心病”。經多方查找后,承辦法官找到了合適的鑒定機構,但發現鑒定費用已經高于小牛的價值。經充分釋明,李某榮仍堅持進行親子鑒定,同意預交鑒定費,只是為了討個說法;而藍某世也同意二審直接做鑒定,還自己清白。
經承辦法官和三亞中院技術室的共同努力,小牛的親子鑒定得以順利完成,鑒定意見是涉案小牛和李某榮的母牛不存在親子關系。由于前期做足功課,當事人對鑒定的費用、鑒定的程序和鑒定結果都有良好心態。鑒定結果出來后,承辦法官立刻召集雙方進行調解,李某榮當天就申請撤訴,表示服判,這場糾紛最終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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