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當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物價局原副局長蔡敦成受賄一案,認定被告人蔡敦成犯受賄罪,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蔡敦成利用其擔任中共江蘇省泗陽縣委副書記、泗陽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盱眙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江蘇省盱眙縣委書記、江蘇省物價局副局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3.1815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敦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蔡敦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依法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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