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南海網記者獲悉,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瓊海市原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陳列雄受賄案進行了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列雄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海南一中院一審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陳列雄在擔任瓊海市嘉積鎮黨委書記、瓊海市委常委、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瓊海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開發房地產項目用地、拆遷安置、辦理土地過戶手續、土地置換、承建建筑工程項目、提高項目容積率等工程項目上,接受瓊海某教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濤等十七人的請托,為這些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人民幣769萬元、港幣80萬元。在瓊海市鄉鎮換屆中,時任瓊海市委副書記陳列雄對龍某甲、符某國、楊某、李某萊等四人在換屆中給予關照,事后四人分別送給陳列雄人民幣30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共計70萬元表示感謝。另外,為獲得時任瓊海市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陳列雄的提拔,梁某平多次請陳列雄吃飯,并送給陳列雄10萬元,陳列雄收錢后表示會予以關照。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列雄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陳列雄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陳列雄歸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事前尚未掌握其收受賄賂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且犯罪所得的全部贓款、贓物已被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具體事實和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陳列雄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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