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江西高院門口此前張貼的上述案件開庭公告。劉占昆 攝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1日上午在該院第四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南昌大學校長周文斌受賄、挪用公款上訴一案,并當庭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周文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周文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938.8萬元、港幣30萬元、美元1萬元、韓元90萬元、購物卡2.4萬元、卡地亞手表一塊(價值3.86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原判程序合法,認定周文斌的主要受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圖為當天上午,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門口排隊等待進入的旁聽民眾。劉占昆 攝
江西高院同時審理認定周文斌收受王雪冬人民幣60萬元、2003年4月收受沈亞群人民幣100萬元的證據不足。認定周文斌收受劉衛東人民幣4.5萬元、曹小秋人民幣5.5萬元、張華人民幣3萬元構成受賄罪,認定周文斌挪用人民幣5875萬元構成挪用公款罪,定性不當。
院方稱,鑒于周文斌二審期間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并對一審過程中的翻供和一些不當言行,及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真誠認錯,向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表示了道歉;且大部分贓款已被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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