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27日消息(通訊員賀瀾起 記者黃暉)海口網記者27日從省食藥監局獲悉,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食藥監管局、省食安辦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細則》),對國家五部委制定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細化,增加了“追訴標準與量刑規范”的具體規定,增強了《辦法》的可操作性,將對食品藥品違法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懾。
《細則》規定,將應由縣(區)級公安機關偵查的涉嫌食藥犯罪案件,提級為由省公安廳或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為提高立案率,《細則》還將原來模糊立案標準具體化。對原“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的行為”中的“少量”具體化為即使銷售金額不足人民幣3500元,但經營假藥貨值金額超過10500元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上述藥品是以孕產婦、嬰幼兒或者危重病人為使用對象的,銷售金額達人民幣2000元、或不足2000元但經營假貨的貨值金額超過6000元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對曾因銷售假藥被判處刑罰或在一年內曾因銷售假藥受到行政處罰的,按前述標準的50%計算。這些措施,解決了以前辦理此類案件取證難的問題,厘清了行政執法部門和刑事司法機關對原來違法犯罪行為的性質認定和責任劃分。
此外,《細則》中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行為監管不力、有案不訴、監督不力,壓案不審、審而不判、重罪輕判、有罪判無罪,失職瀆職、循私枉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依法從嚴追究責任。
?
相關鏈接:
海南立法推進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化?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