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出臺了史上最嚴食藥犯罪懲治措施。如經營假藥貨值金額超過10500元的,或是向孕產婦、嬰幼兒、危重病人銷售假藥金額達人民幣2000元、或不足2000元但經營假貨的貨值金額超過600元的,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27日從海南省食安辦獲悉,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食藥監管局、省食安辦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下稱《細則》),對國家五部委制定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細化,增加了“追訴標準與量刑規范”的具體規定,嚴格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解決量刑偏低的問題,被稱為海南史上最嚴食藥犯罪懲治措施。
《細則》規定,應由縣(區)級公安機關偵查的涉嫌食藥犯罪案件,提級為由省公安廳或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為提高立案率,《細則》還將原來模糊立案標準具體化。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有關“少量”“嚴重”等模糊的規定進行了量化。
對原“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的行為”中的“少量”,具體化為即使銷售金額不足人民幣3500元,但經營假藥貨值金額超過10500元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上述藥品是以孕產婦、嬰幼兒或者危重病人為使用對象的,銷售金額達人民幣2000元、或不足2000元但經營假貨的貨值金額超過600元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對曾因銷售假藥被判處刑罰或在一年內曾因銷售假藥受到行政處罰的,按前述標準的50%計算。
對“兩高司法解釋”中有關食品“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檢疫不合格”和食品中含有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司法實踐中不好把握的規定,《細則》也進行了量化;對非法經營國家禁止入境的走私凍肉的認定進行了明確。這些措施,解決了以前辦理此類案件取證難的問題,厘清了行政執法部門和刑事司法機關對原來違法犯罪行為的性質認定和責任劃分。
從嚴追究失職瀆職責任,解決履職不到位的問題。《細則》規定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行為監管不力、有案不訴、監督不力,壓案不審、審而不判、重罪輕判、有罪判無罪,失職瀆職、循私枉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要依法從嚴追究責任。
據了解,2014年以來,海南省被判的食藥犯罪分子有三分之一為緩刑,由于緩刑較多,起不到應用的震懾作用,犯罪分子便有恃無恐,前捕后繼。如日前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的海口人溫海瀚,就是繼其母親和妹妹因制售“甲醛牛百葉”被判緩刑后,繼續從事同一違法行為的典型代表。《細則》的出臺,溫某家庭式“前捕后繼”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藥品的違法行為將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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