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29日消息(記者高潮 通訊員盧音)今日(28日),三亞中院二審宣判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判決駁回李某征的上訴,維持一審李某征應返還弟弟李某廣青苗補償費33500元的判決。李某征因偽造證據被罰款人民幣3000元。
李某廣與李某征是同胞兄弟。因李某征領了弟弟李某廣青苗補償費33500元未返還,李某廣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兄弟二人對簿公堂。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李某征向李某廣返還青苗補償費33500元。李某征不服判決,向三亞中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長山村將3.9畝水庫田發包給以李某征為戶主的承包經營戶,承包經營戶成員有李某召、李某征、李某廣等全家六口人。在李某征及大哥李某召結婚獨立后,其母親將3.9畝承包土地平均分割給四兄弟獨立經營。
2014年4月,因西環高鐵施工需要鋪設臨時便道,臨時征用了李某廣經營的水庫田,李某廣與施工方協商青苗補償費為33500元。土地被征用后,李某征趁李某廣因病離開村莊之機,利用其家庭承包戶戶主和李某廣二哥的便利條件,于2014年7月與施工方負責人簽訂了《臨時使用土地補償協議書》,領取了本應支付給李某廣的青苗補償費33500元。
二審期間,李某征向三亞中院提交了五份《證明書》,欲證明施工方當時征用的土地為水庫田旁邊自己種的芒果地。李某廣對該《證明書》的真實性提出質疑。庭后第三天,李某征向法院遞交了請求從輕處罰申請書,承認《證明書》系其偽造。三亞中院證實《證明書》上的文字、簽名、手印均系李某征偽造,連證人身份證復印件也屬欺騙所得。
三亞中院二審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某征因偽造民事訴訟證據,被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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