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今天(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罪犯只有積極改造,表現優異者,才能獲得減刑、假釋。適用減刑、假釋,必須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和實現刑罰的目的。
《規定》對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金融犯罪罪犯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應當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的罪犯,新增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的規定。比如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減刑時,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規定》同時細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關減刑、假釋的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夏道虎表示,新增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后,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
《規定》倡導擴大假釋適用,夏道虎介紹,考慮到目前我國社區矯正制度日益健全,擴大假釋適用的條件不斷改善,新司法解釋規定,對部分罪行較輕、符合規定條件的罪犯可以依法從寬適用假釋,對既符合減刑條件又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可以優先適用假釋。(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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