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規定,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這是中國共產黨在長期革命實踐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重要組織紀律。
中國共產黨歷來強調組織建黨和紀律建黨。1922年7月召開的中共二大通過了共產黨歷史上的第一個黨章,其中關于紀律的規定明確指出:“下級機關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不執行時,上級機關得取消或改組之。”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強調,黨員及下級機關對于上級機關決議不同意時,得各該黨部過半數黨員的同意,得對于上級機關提出抗議,但在抗議時期內,未解決以前仍須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1928年中共六大也重申:“下級黨部一定要承認上級黨部的決議,嚴守黨紀,迅速且恰當的執行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和黨的指導機關之決議”“黨員對黨內某一個問題,只有在相當機關對此問題的決議未通過以前可以舉行爭論”。
古田會議為嚴格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規定賦予了操作性很強的具體規定。1929年12月28—29日,紅四軍于福建上杭縣古田村召開紅四軍第九次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紅軍第四軍第九次代表大會決議案》,即《古田會議決議》。決議強調上級機關要形成權威,并充分了解下級機關的訴求,以便根據訴求形成決議,“一成決議,便須堅決執行”。
1956年,八大黨章規定,“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黨的決議必須無條件地執行”。決議前給予充分的討論和協商,上下級組織互相溝通、充分交流,保證了決議的正確性和科學性;決議后下級組織必須嚴格執行,保證了上級組織決議的權威。隨后歷屆黨代會通過的黨章,繼續強調這一組織紀律,并對其加以豐富和發展。
黨是有組織有紀律的隊伍,嚴格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所要求的,是各級黨組織和黨員應盡的義務和黨紀的明確約束。這一紀律保證了中國共產黨的團結統一和政令暢通,從而使決議得以高效的貫徹,提高了中國共產黨的執行力和凝聚力。
(作者單位: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 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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