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官網上開辟的“市民有獎拍攝舉報專欄”。官網截圖
近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過其官方網站及官方微信,發布了“隨手拍舉報”信息:南昌市民在生活中發現交通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在線填寫車輛號牌、違法時間、違法地點等信息進行有獎舉報,最低獎勵20元,最高10000元。
此舉引發了網絡質疑。有法律界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市民拍攝違法行為,有偷拍嫌疑,涉嫌侵犯隱私。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交通警察被賦予收集違法證據的權力,市民拍攝圖像,不能作為處理依據。南昌市公安交管局回應稱,“隨手拍”將于1月20日啟動,目前尚未有實施細則。
舉報違法行為有獎
2017年1月起,南昌交管部門通過多個渠道,上線了一項名為“隨手拍舉報”的活動。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官方網站上開辟有“市民有獎拍攝舉報”專欄。點擊進入后,需要填寫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以及舉報對象的車牌號碼、違法時間、違法地點和違法類型。此外,舉報人同時需要上傳一張圖片作為附件,才能完成整個舉報過程。
在南昌交管部門的官方微信公號上,同樣開辟有舉報功能。南昌交警提醒舉報者需確保舉報信息真實有效,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此外,所上傳的舉報圖片至少需要三張,并體現出車輛號牌、外觀及違法事實。
南昌交警在說明附件中稱,市民參與舉報,可獲得物質獎勵。依據所舉報的違法情形和車型不同,金額也不同。其中,“向道路上拋灑物品”獎勵標準最低,每起獎勵20元,“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致人死亡”,每起最高獎勵10000元。
昨日,記者登錄上述系統。在上傳了相關信息后,系統提示已經進入審核狀態。在交管部門對舉報信息進行審核后,可通過身份證號對獎勵狀況進行查詢。
交管部門稱尚未有實施細則
鼓勵市民舉報交通違法行為,還給予現金獎勵,南昌交警的這一做法,隨即引發輿論關注。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南昌市公安交管局及多個交警大隊稱,盡管舉報頁面已經上線,但“隨手拍”實際開始日期為1月20日,目前尚未有實施細則。
南昌市交管局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表示,鼓勵市民拍照舉報,其目的是希望市民參與到監督交通違法行為當中,提供有效執法線索。
記者發現,這并不是南昌交警首次舉辦此類“活動”。早在2013年7月25日,南昌市交管局即發布《關于市民拍攝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實施意見》。在上述意見中,除具體獎勵標準及拍攝要求有變化外,其余條款與本次“隨手拍”極為類似。
在2013年的舉報活動中,獲得獎勵與否的認定標準,被明確為機動車以“錄入公安違法管理和信息系統為準予以獎勵”,行人、非機動車以在南昌交警官方微信公號及微博被采用曝光為準。而舉報人自舉報之日起十日后,可登錄查詢舉報信息是否被采用,并于每月25日-30日期間,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前往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宣傳處領取獎金。
■ 鏈接
廣州交警“隨手拍”活動被判敗訴
2003年,廣州警方曾經開展過“隨手拍”活動。據央視報道,2004年3月,廣州交警根據群眾拍攝的交通違章照片,認定某車主有違章行為,對其處以100元罰款。
隨后車主以“行政違法行為證據須由執法機關獲取”為由上訴,同年12月,廣州市中院審理認為,調查取證是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處罰權的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終審裁定車主勝訴。最終,廣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隨手拍”。
■ 焦點
市民隨手拍違法行為是否合適?
涉及諸多法律問題,不建議使用拍照形式
本身并不具備執法權的普通市民,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對包括車牌號碼在內的個人隱私信息進行拍攝,并對外發布,這樣的行為是否屬于偷拍?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優銀律師認為,市民在拍攝時,盡管其目的為舉報交通違法行為,但仍涉嫌侵犯他人權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需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市民拍攝交通違法行為,實際是用一個違法行為,去舉報另一個違法行為。”王優銀表示。
而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杰律師則稱,如果市民將拍攝的照片、視頻,不做面部遮擋即發布到網上,則涉嫌侵犯當事人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侵權情節嚴重還可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侮辱罪、誹謗罪。
王優銀認為,鼓勵市民采取類似“偷拍”形式舉報,實際違反了行政執法“依法公開”的原則。鑒于市民“隨手拍”可能涉及諸多法律問題,王優銀建議,交管部門可以鼓勵市民有獎舉報,但“不建議以拍照形式進行,主管部門自行調查、核實即可。”
舉報材料能否作為執法依據?
只有執法者有權搜集證據處罰,市民拍攝圖片需進一步核查
多位律師向新京報記者表示,調查取證是公安機關專有權力,是行政處罰權的組成部分,不可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行使,更不能交由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對交通違法取證應“著裝公開拍攝,杜絕隱蔽或跟蹤拍攝”。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王常清律師認為,上述規定意味著只有交警依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對違法行為的處理依據。如果僅以市民拍攝的照片直接進行行政處罰,則涉嫌是程序違法。
既然法有可依,市民的舉報材料又作何用途?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杰稱,如拍攝者本身即為目擊者,則舉報材料可以作為證據。除此之外,多數材料只能作為線索,需要警方依法進一步調查核實,才能轉化成辦案證據。在接到舉報線索后,交警部門應嚴格按程序調查取證,不能以舉報材料代替取證,在無法取得進一步證據證明交通違法行為存在時,則不應作出行政處罰。
有獎舉報是否會引發“釣魚舉報”?
律師稱“耗時耗力”,影響執法進度
有網友質疑,交管部門鼓勵市民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其初衷并無不妥,但是否需要設立獎金,則值得進一步探討。
在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看來,“鼓勵舉報”可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舉報者可能故意誘使司機違法,從而進行拍攝并獲取獎金,出現“釣魚舉報”。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優銀認為,有獎舉報“耗時耗力”,短時間內雖可起到一定效果,但不利于長期執法。在他看來,市民拍攝的線索必須經過執法者固定,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實際操作方面,這些線索很可能無法查證屬實,或者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干擾執法進度。時間久了,市民也不再愿意參加這樣的“有獎活動”。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煜 實習生 武琳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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