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提起上訴。據悉,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是遼寧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
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鐘某在甘井子區某地停車時,與車前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趙某相撞,造成一人身亡、數量轎車受損,經鑒定,鐘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鐘某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案件事實,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并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協議,賠償被害人親屬全部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2016年9月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包括大連在內的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
據審理此案的承辦法官婁玉珍介紹,認罪認罰從寬試點的案件,應符合自愿如實供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4個前提條件。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完全符合“兩高”的相關規定,故作出了從輕從寬處罰。
大連中院副院長馬振海表示,當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趨勢,但是輕微刑事案件的數量仍在高位運行,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體現了認罪認罰程序上的從簡和實體上的從寬,是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的有效辦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確保司法公正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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