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周瑩 攝??
據國家衛計委網站消息,國家衛計委近日公布《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明確了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的任職條件和資格,暫行辦法強調,選拔任用公立醫院領導人員要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暫行辦法還強調,嚴禁將領導人員收入與醫院經濟收入直接掛鉤。
暫行辦法明確,任職公立醫院領導人員需滿足“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醫療衛生事業,堅持原則,敢于擔當,忠于職守,勤勉盡責,能夠全身心投入工作,實績突出”等五項基本條件。
在公立醫院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方面,暫行辦法明確,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工作需要、人選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適和征求意見等情況,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暫行辦法強調,貫徹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不力、偏離公立醫院辦醫宗旨,因重大醫療事故、重大醫患糾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受到責任追究影響使用,違反醫療衛生行風建設紀律要求造成不良影響,以及具有其他有關政策規定明確限制情形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任用公立醫院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另外,暫行辦法還提出完善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辦法,建立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體現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薪酬制度。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醫院發展相聯系,與本院職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嚴禁將領導人員收入與醫院經濟收入直接掛鉤。
有條件的地方,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可以對領導人員實行年薪制。
此外,暫行辦法還明確,領導人員因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一)貫徹執行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醫德醫風存在問題受到查處,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問題需要調整或者處理的。
《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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