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20日消息(記者高潮 通訊員馬潤嬌)近日,海南一中院審理了一件生豬養殖場因污染環境遭投訴后,豬場老板不服環保部門及地方政府處罰而訴至法院的一審案件。
2003年,張某卯在文昌市某農場建設生豬養殖場項目,并于2004年投入生產。但該養殖場從建成到投入生產、養殖,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養殖場的運營給附近的居民及學校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遭到居民及學校的投訴。
2016年,文昌環保局通過巡查對該養豬場立案查處,并于同年4月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張某卯其養殖場項目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情況下已投入生產,依法擬責令養殖場停止建設,處以5萬元罰款。接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張某卯向文昌環保局遞交了《申辯書》,認為文昌環保局的行政處罰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2016年5月19日,文昌環保局作出處罰決定。
張某卯對文昌環保局的處罰不服,向文昌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文昌市政府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11號復議決定,認為張某卯在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下建設養殖場,其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故決定維持文昌環保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文昌環保局根據調查結果,對張某卯作出其經營的養殖場停止生產、處以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張某卯向文昌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文昌市政府根據規定決定維持文昌市環保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海南一中院作出依法予以維持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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