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記者從四川省氣象局獲悉,我省日前印發《四川省氣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修訂)》(以下簡稱《實施標準》)的通知。規定非法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報、警報或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的,情節特別嚴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實施標準》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防雷行政管理、施放氣球管理、氣象信息發布與傳播、氣象技術裝備管理、氣象資料管理、涉外氣象探測管理、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等九類內容,從從違法行為、法律依據、違法程度、違法情節、處罰裁量標準等五個方面規范氣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比如“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一項,行政處罰依據為《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四川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規定》等法律法規。違法情節分為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氣象主管部門相應作出如下處罰:
輕微不予處罰;
違法程度一般
違法程度嚴重
違法行為特別嚴重
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違法情節嚴重(對一起雷擊造成4人以上身亡,或者3人身亡并有5人以上受傷,或者沒有人員身亡但有10人以上受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雷電災害隱瞞不報的),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違法情節嚴重(一次施放氣球數量在2個以上12個以內,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警告并可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特別嚴重(一次施放氣球數量在12個以上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警告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違法情節嚴重(未造成安全事故),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安全事故的),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違法情節嚴重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警告并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安全事故的),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出具虛假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違法情節嚴重(對省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結論的),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特別嚴重(對國家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結論的),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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