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25歲女孩肖笑嫁給37歲男子,結婚不到一年遭遇丈夫家暴,提出離婚時竟莫名要求分擔80余萬夫妻共同債務,肖笑堅決要離婚,丈夫卻稱離婚就要分擔債務,肖笑拒絕接受,到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離婚,并否認該款項為夫妻共同債務。
丈夫婚前買套房婚后私自抵押貸款80余萬
2014年3月,肖笑在一次聚會上認識了經商的37歲男子趙勉,趙勉的談吐和呵護讓肖笑很動心,很快兩人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2015年3月,兩人領證結婚。2015年2月的一天,趙勉給肖笑打電話,稱自己在哈市買了一套百余平方米的房子,因當時無法回哈,讓肖笑幫辦了房屋進戶,所以,雖然購房發票上是趙勉的名字,但購房合同上的簽字都是肖笑。
直到2016年3月兩人準備離婚時,該房產房產證還未辦理,這套房子做什么用,多少錢買的,肖笑從未過問。辦離婚時,肖笑才知道,2015年7月,趙勉從某銀行以抵押該房產的形式貸款80余萬元。
結婚一年鬧離婚竟讓妻子承擔40萬債務
2015年9月,因趙勉總喝酒,兩人發生爭吵,趙勉打了肖笑,肖笑負氣回了娘家,趙勉酒后趕來,與肖笑父母發生爭吵,還打傷了肖笑的母親,從此兩人分居。2016年3月,肖笑提出離婚。肖笑離婚態度堅決,趙勉卻要求她共同承擔80余萬的欠貸。
近日,哈市道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在庭上,趙勉稱80余萬貸款發生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肖笑承擔40萬債務,而肖笑承認購房合同上有自己的簽名,但自己未出一分錢,房子是趙勉婚前個人財產,80余萬貸款自己并不知情,也沒拿到一分貸款錢,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趙勉獨自承擔。
法院: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由丈夫獨自承擔
經雙方證據認證,法庭認為,趙勉、肖笑夫妻有警方出警家暴記錄作為證據,且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短,感情基礎不牢,已無和好的可能,對于肖笑提出的離婚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爭議房產為趙勉婚前財產所得,應歸趙勉占有使用,趙勉抵押所得貸款80余萬元,借款日至起訴離婚日間隔較短,數額明顯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且趙勉無其他證據加以證明該筆借款的用途,因此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夫妻離婚,房產歸趙勉所有,貸款債務由趙勉承擔,夫妻平分訴訟費。
據主審法官介紹,如夫妻一方的債務,另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債務并未給予夫妻合意或者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則未借債配偶方可不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孫海穎 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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