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的賄選資金雖然很少,卻無法改變其性質之惡劣。這種行為突破了基層民主的底線,影響了選民的投票意愿,將村委會的正常選舉變成另一種“金錢游戲”。
日前,浙江天臺縣一村官候選人在微信群里100元發60個紅包,為自己競選村委會主任進行拉票被查處,目前該自薦人資格已被取消。
100元發60個紅包,這要在平常,真不算什么事,但在村組織換屆選舉之際,戴某為村委會主任自薦人,在群里發放紅包,為自己競選拉票,違反了換屆紀律。天臺縣公安局對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處500元罰款的處罰。
我國《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至于構成賄選的具體金額,并沒有明確規定。民政部曾經在2005年印發了《關于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中賄選行為的界定及處置意見》,提出賄選的方式,即以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收買選民、候選人和選舉工作人員,使之違反自己的真實意愿參加選舉,或者在選舉工作中進行舞弊活動。
該《意見》還指出,對非黨員村委干部賄選,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罰;對村委黨員干部賄選,按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給予處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五)項規定,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程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戴某的賄選資金雖然很少,卻無法改變其性質之惡劣。這種行為突破了基層民主的底線,影響了選民的投票意愿,將村委會的正常選舉變成另一種“金錢游戲”。因此,對這種貌似涉案金額極小的賄選案,不能縱容放過。
這起賄選案雖然案值不大,卻也足夠值得警惕,防止賄選搭上微信等新技術的便車也是新的課題。(廖保平 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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