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匪街頭槍戰,劫匪持槍先后劫持21名人質與警察對峙,致使一人死亡。隨著劫匪的落網,一個非法持槍犯罪團伙也逐漸浮出水面。2月21日下午,六安市中院一審依法對這起震驚六安的“3.11綁架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主犯屠家奇被判死緩,其他罪犯分別被判三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劫匪持槍劫持人質與警察對峙
2015年3月11日上午10時左右,被告人屠家奇攜帶槍支、子彈、爆炸物等,駕駛面包車行駛至六安市四十鋪路口時,遇到交警例行檢查,被告人屠家奇因害怕暴露,遂駕車往城區方向逃竄。執勤民警駕駛警車對其進行追擊。追至東三路口附近時,屠家奇威脅民警,企圖逃脫。民警繼續追擊,當追至312國道與東三路交叉口時,屠家奇駕駛面包車撞擊警車并向警車連續開槍射擊,致在此處等候紅燈的貨車內乘車人員腳部中槍受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
當日上午10時25分許,屠家奇駕車逃至六安市皋城路大橋時被特警支隊民警逼停,屠家奇沖下車劫持一輛載有四人的過路三輪車與民警對峙。屠家奇在與坐在三輪車后方的受害人拉扯中槍擊受害人,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屠家奇繼而劫持三輪車駕駛員逃至居民家中,后又從居民家后門逃至皋城路大橋下方南側“千兆網吧”內,持槍劫持網吧內17名上網人員作為人質與警方對峙8小時。后在民警規勸下,被告人屠家奇于當日18時35分向警方投降。
非法持槍犯罪團伙浮出水面
2015年4月15日,屠家奇及在網上賣槍給屠家奇的羅帆被六安市金安區檢察院批準逮捕。隨著偵查工作的深入,一個非法持槍的犯罪團伙逐漸浮出水面,該案涉案被告人背景、關系網、涉案槍彈來源進一步清晰。
屠家奇自2000年4月起,曾因犯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先后三次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12年,屠家奇刑滿釋放后,通過網絡與同樣愛好槍支的羅帆、何偉歆、高斌有了聯系。2013年下半年至案發,屠家奇為牟取非法利益,糾集王丙義、何偉歆等人,從羅帆、高斌等人處,分別購買仿鋼筆火藥槍、仿轉輪火藥槍、仿禿鷹高壓氣槍主要部件,以及子彈頭和子彈殼。后屠家奇伙同王丙義、何偉歆先后在出租屋內,組裝打磨部分槍支,加工氣槍鉛彈或火藥子彈,并將槍支和子彈在霍邱縣、江西省九江市和湖南省株洲市等地販賣。
涉案另3名被告人李曉暢、王明奎、曹軍,與屠家奇、王丙義系同鄉。王明奎、曹軍分別通過王丙義,從屠家奇處以1萬元和7000元不等的價格購買火藥槍各1支。2015年7月10日,王明奎主動投案,同年7月13日,被告人曹軍亦主動投案。
主犯、從犯分別獲刑
一審法院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屠家奇持槍射擊執勤民警,構成妨害公務罪;持槍挾持人質,構成綁架罪;非法制造、販賣槍支、彈藥等,構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被告人羅帆等7名被告人分別構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非法持有彈藥罪等。被告人屠家奇系共同犯罪中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或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屠家奇曾因搶劫罪被判處刑罰,在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屠家奇綁架多名人質,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陳興全,罪行極其嚴重,且多次犯罪系累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因其經規勸后能夠釋放多名人質,向警方繳械投降,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何偉歆等被告人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犯罪的情節、社會危害性,依法分別給予判決。
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量刑情節,法院依法判處屠家奇犯綁架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對其限制減刑,此外還依法判處屠家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7570元。被告人何偉歆等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彈藥罪分別被判處三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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