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教育懲戒權需要制定合法明晰的懲戒規則與實施程序。新京報記者 尹亞飛 攝
■ 新聞背景
教育法規首提“懲戒”概念
近日,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到“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開。”據悉,這是全國或地方教育性法規中,首次提出“懲戒”概念。
近日,青島發布地方性教育法規賦予老師“教育懲戒權”,消息一公布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即使有法規的賦權和解綁,在現實教學中,老師是否會因為擔心引來體罰或變相體罰的質疑而不敢行使批評、懲戒的權利?懲戒如何才能成為教育的有效手段?國外在教育懲戒方面有哪些明確的法規界定和實施細則?
問題1
懲戒會不會變成“燙手山芋”?
“現在的學生心理很脆弱,班里有個孩子被家長管多了之后經常說‘我去跳樓了’,我們做老師的哪還敢懲戒?”在微信群里聊起青島提出“教育懲戒”的話題時,任女士的說法得到了群里很多老師的贊同。
在江蘇某學校任教的孫老師表示,如果學生的行為影響到了教學秩序,老師通常的做法就是“讓家長來,只陳述事實,不發表觀點。校長還偷偷教了我們一招,如果遇到難對付的家長,老師做好錄音。”
目前,對于“懲戒”并沒有明確的標準,任女士擔心,“界線不明,懲戒實施起來不注意就會被家長認為是體罰或變相體罰,比如,罰站算懲戒還是體罰,罰抄作業算不算變相體罰?”
在肯定青島發布的《辦法》給學校老師進行懲戒教育賦權和松綁的同時,教育學者熊丙奇提到由于擔心批評、懲戒學生引發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質疑,很多學校老師已經不敢批評、懲戒學生,對學生的不良行為習慣放任不管,“如果不對懲戒的程序、機制加以明確,這極有可能停留在文件上,變為一紙空文”。
在熊丙奇看來,對學生實行批評、懲戒教育,必須首先解決制定合法校規和懲戒批評的合法程序這兩大問題,否則,批評和懲戒教育就會是學校和老師手中的“燙手山芋”。
問題2
懲戒如何成為有效的教育手段?
“懲戒不等于體罰。體罰指向人,懲戒指向人所犯的事。懲戒的目的不在‘懲’,而在于‘戒’。”江蘇省蘇州一中副校長王開東認為,懲戒只能謹慎而為,不能過多使用。懲戒本質上治標不治本,但卻是特殊情況下不得不采用的有效手段。
在保障教育懲戒權的前提下,讓懲戒成為有效的教育手段則離不開多方合力,包括社會、家長對懲戒教育的理解,制定合法明晰的懲戒規則與實施程序。
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國際教育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員李冬梅曾專門研究國外在教育懲戒問題上推出的相關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她認為,教育懲戒權的落實需要社會媒體、大眾輿論,尤其是學生家長的理解和支持,“如果家長不理解,那就是從根本上動搖懲戒的合理化。”李冬梅建議,國家在教育立法中應將懲戒的范圍更為具體化,如教師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進行何種程度的懲戒,最好能列舉具體事例,讓教師一目了然。
王開東認為,老師對學生進行嚴格教育時需要家長的理解、尊重與配合。他以英國為例,除出臺法律對教師懲罰學生的權利做出明確規定外,還宣布將采取相關措施,確保家長為孩子的破壞行為負責。這些措施包括對不負責任的家長加大處罰力度等。王開東建議,如何實施教育懲戒需制定詳盡的規范,對每種行為進行清晰界定,教師在懲罰的過程中也應明確權利界限,并承擔懲戒不當的責任。
■ 建議
懲戒必須有合法程序
●熊丙奇,教育學者
首先,學校的校規,包括懲戒規定,需要在聽取全體教師、學生(學生家長)意見基礎上,民主決策,校規不能就由學校行政領導制訂,更不能與上位法抵觸。近年來,我國中小學頻出雷人校規,遭遇社會質疑,就因校規由校領導拍腦袋決策。依據這樣的校規,對學生進行批評、懲戒教育,必然由于缺乏合法性而引發爭議。
其次,對學生進行批評、懲戒,以及處分,都必須有合法的程序。當前,我國中小學批評、懲戒、處分學生,有很多就由當事班主任、老師直接做出,這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是,卻缺乏程序正義,把屬于學校公共事務的批評、懲戒和處分,演變為學生和教師之間的恩怨,直接導致被批評、懲戒、處分的學生(及學生家長),把矛頭對準教師,制造師生間的沖突。
最后,合法的程序,應當是,把學生的違規、不良行為(遲到、曠課、不遵守課堂紀律、欺凌同學等),上報給學生事務中心(學生事務中心通常由政府教育部門官員、學校領導、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社會專業人士代表共同組成),由學生事務中心啟動對學生行為的調查,包括聽取被懲戒學生的辯護,根據調查結果做出懲戒決定,把懲戒決定告訴學生(學生家長),學生(學生家長)可提起申訴,學校學生事務中心成立申訴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再進行調查、舉行聽證會,根據新的調查結果做出新的決定。
懲戒要與激勵相結合
●王開東,特級教師,江蘇省蘇州一中副校長
懲戒的根本目的在于讓孩子懂得要為自己的錯誤負責,而并非僅僅為了“教訓”和“報復”,因此,懲戒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只能罰過失,不能罰尊嚴。
懲戒不應單獨使用,必須與激勵相結合。一方面,懲戒的標準應該是確定、適度的,要讓受教育者清楚什么樣的行為會導致什么樣的懲罰,界限在哪里,并由此學會理性規范自身行為;另一方面,在制止學生的錯誤行為時,應給予其新行為的指導。而且,當學生的新行為一旦出現,應立刻給予關注并停止懲罰。
■ 國外鏈接
美國
主體多元、程序嚴謹
政策:美國的教育懲戒主體具有多元性特點。課后留校等輕微懲戒由校長或其委派教師進行,少于十天的停學處罰由校長做出,校董事會可做最嚴重的開除懲戒。
實施:校內人員主要實施口頭訓斥、與家長開會等無關法律的懲戒;參加社區勞動、強迫其轉學、被送到特殊教育學校等法律行為懲戒由學校聯合校外機構來實施。
懲戒程序嚴謹,從開出違紀行為的報告到實施懲戒,各環節記錄詳盡。
英國
提供懲戒學生的官方建議
政策:2014年2月,英國教育部發布《學校中的行為與紀律:給校長和教師的建議》,提出了管理和懲戒學生的官方建議。
實施:處分措施包括口頭訓斥、額外工作或者重做作業直到教師滿意為止、罰寫特定作業(如寫一篇日記)、扣留、學校中的社區服務(如清潔教室)、定期匯報行為表現、簽訂行為協議,額外體育活動(如在操場上跑圈)等。極端情況下,學校可對學生處以短期或長期停學。
日本
“懲戒”與“體罰”明確區分
政策: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校長和教師,根據教育需要,可根據文部科學省的相關規定,對學生進行懲戒,但不允許體罰。”
實施:在出現非體罰教育需要時,教師有懲戒權,如放學后繼續留校(允許出去吃飯,且在校時間不會長到給學生身體帶來痛苦);罰站在教室內;多完成一些學習課題或清掃任務;口頭斥責多動學生等。
(指導專家:李冬梅,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國際教育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員)(采寫/新京報記者 繆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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