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邯鄲市永年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6年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其中一名貧困家庭小女孩未經家長同意,獨自購買兩部手機引發的糾紛案備受社會關注。執法機關認為未成年人未得到法定監護人的許可,消費行為視為無效行為,商家應退還全部貨款。
據介紹,趙先生因家庭困難享受國家低保,其12歲女兒于2016年6月在一家購物中心購買了2部手機,共花費2000余元。第二天,趙先生發現后及時與商家溝通要求退貨。但對方以孩子自愿購買,手機不存在質量問題為由,不同意退貨。
工商部門接到投訴后,認真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和意見。經調查得知,趙先生女兒剛滿12歲,其購買手機的行為并未經過家長同意。同時,2000元錢是其家庭兩個月的正常開支,購買手機后,日常生活十分拮據。
執法人員認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案中,12歲小女孩用家中2個月的生活費購買手機,行為明顯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且事后未得到監護人同意,所以其購買手機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經執法人員調解,商家主動給趙先生退還了貨款。
另外數起典型案例分別是,張先生在煙花爆竹零售門市購買了兩箱“三聲雷”,其中一顆“三聲雷”燃放時在地面發生爆炸,致其左眼被炸傷,先后花費醫療費已一萬余元;鄭先生剛購買的液晶電視使用一個多月后屏幕出現裂紋;石女士在商場花費1500元購買了一件折扣大衣,因質量問題要求退貨,但商場只答應退等額的購物卡,不退現金;吳先生購買了一輛汽車,卻發現新車已被他人購買過保險,更換車輛時遭到商家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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