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4月11日電(記者劉懿德、魏婧宇)因無證收購玉米被判非法經營罪,后又被改判無罪的內蒙古農民王力軍,于10日下午向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和巴彥淖爾市公安局臨河區分局遞交了《國家刑事賠償申請書》,申請國家賠償388891.5元。
記者了解到,王力軍系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農民,2016年4月15日,因無證收購玉米,被臨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17年2月17日,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指令,對原審被告人王力軍非法經營案進行再審后,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王力軍無罪。
在《國家刑事賠償申請書》中,王力軍申請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和巴彥淖爾市公安局臨河區分局分別承擔賠償責任。記者從王力軍處了解到,其申請臨河區人民法院對罰金利息、追繳利息、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進行賠償,總計209680元;申請巴彥淖爾市公安局臨河區分局就違法拘留、精神撫慰、財產損害進行賠償,總計179211.5元。同時,他在申請書中還提出由上述兩機關向其發送書面道歉信,并在媒體上公開,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據王力軍的律師王殿學介紹,根據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及司法解釋,侵犯王力軍人身自由的主要是巴彥淖爾市公安局臨河區分局,侵犯王力軍財產權的主要是臨河區人民法院,由于侵犯人身自由與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責任不能互相吸收,只能分別提出賠償申請。
臨河區人民法院表示,將在7日內決定是否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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