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聯合發印發了“海南省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價費管〔2017〕158號)。該通知的發布將進一步規范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停車設施建設與發展,確保城鎮交通疏堵保暢。
通知提到,海南各市、縣、自治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要科學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并于2017年前完成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各類收費停車設施必須依法合理規劃及建設。
通知要求,各市、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依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于2017年12月前制定具體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細化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并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同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停車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政策,利用優勢地位、服務捆綁等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不出具和使用規定收費票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等違法違規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知明確提出,社會資本(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或交通投資公司投資以外的)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寫字樓、商業娛樂場所(包括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的停車設施;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專業停車設施;具備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其它除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之外的停車設施等五類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機場、車站、碼頭、交通樞紐站、旅游景區(點)、公立(辦)醫療機構配套的停車設施,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以及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專業(公共)停車設施(含城市建設投資或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為交通肇事、違章等原因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停車設施;未具備業主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等三類停車設施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還要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內設的停車設施;公立(辦)的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活動場所、養老機構等公共區域的配套停車設施等原則上不得收費,確需收費的,由停車設施所在單位提出,并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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