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布《關于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生效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有“原決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等8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重新審理。該司法解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這8種情形具體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決定的;原決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決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決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決定遺漏賠償請求,且確實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據以作出原決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原審理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據了解,司法解釋共27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賠償監督程序的適用范圍,僅適用于對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監督,行政賠償案件的監督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執行。規定了申訴受理和審查程序,明確了申訴的主體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其承繼者,制定了申訴立案的條件及審查申訴案件的原則、方式、期限、處理意見。規定了重新審理程序,細化了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賠償案件的原則、方式、期限、處理意見,確立了重新審理賠償案件一般遵循賠償委員會審理程序的規則。規定了幾種程序性事項的處理,包括申訴審查、重新審理期間出現的應當中止、終結的情形,撤回申訴、撤回賠償申請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負責人表示,最高法發布該司法解釋,旨在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嚴格規范人民法院申訴審查、重新審理的程序和標準,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申訴的合法權益。(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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