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第三屆網絡司法拍賣研討會現場。
自2012年6月26日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上線,迄今已近5年。5年來,我國網絡司法拍賣從無到有,由點到面,正在改變傳統的委托拍賣模式。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各級法院最終確立了網絡拍賣優先原則。不過,正如互聯網時代的所有新生事物一樣,其在各地的實踐過程中,同樣也遇到一些問題和挑戰,并從“試水”逐步走向完善。近日,在由法制日報社主辦的第三屆網絡司法拍賣研討會上,業內人士呼吁,網絡司法拍賣“進化”步伐仍需加快。
□ 本報記者 王曉雁 文/圖
一家名為“浙江錦天”的房地產公司100%股權及債權,被杭州市西湖區法院拍至10.34億元,這個數字也成為至去年年底,網絡司法拍賣的最高成交價;
今年3月,浙江一輛起拍價500元的面包車,被拍到了3萬多元——因為很多地區的車牌比汽車本身更有含金量,在透明度更高的司法拍賣下,帶牌車通過市場拍出了更高的溢價。
房子車子、股權礦權、機械設備、首飾玉器、電子設備……自2012年6月26日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上線,近5年來,我國網絡司法拍賣從無到有,從輕觸到深入,改變了之前傳統的委托拍賣模式。不過,作為互聯網時代的新生事物,其同樣也在種種合法性質疑和反對聲中,經歷了從“試水”到“確立”的發展階段。
隨著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拍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級法院最終確立了網絡拍賣優先原則,這為自主型網絡司法拍賣模式在全國法院范圍內的推廣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至此,網絡司法拍賣進入“完善”階段。
從頒布至今,《網拍規定》施行已近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哪些后續工作?目前網拍工作進展情況如何?在此方面,各地法院在探索中又有哪些成果和心得……
近日,由法制日報社主辦的第三屆網絡司法拍賣研討會在杭州召開,來自江蘇、浙江、北京、廣東、四川、重慶等19個省市的法院系統代表,阿里巴巴旗下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以及中國人民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的專家學者等數百人出席了研討會,共同把脈新模式下出現的新問題,探討推進網絡司法拍賣進程的思路和舉措。
各地法院緊鑼密鼓出臺實施細則
“《網拍規定》實施以來,為了使全國法院能夠更好地領會司法解釋的精神,做好相關工作的銜接,最高法院陸續發了一些文件和通知,如對網絡司法拍賣的節點流程、對工作人員的監管、對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組織管理,以及加價幅度如何確定等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督導室主任何東寧在研討會上介紹,近半年來,全國各級法院都在積極行動,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細則和文件。
說起地方的這些配套細則,何東寧如數家珍:《網拍規定》實施后不久,《上海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實施細則(試行)》就正式對外頒布,同時公布拍賣輔助機構的名單;此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執行中司法拍賣若干問題規定(試行)》和《拍賣輔助工作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江西高院下發了《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省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實施細則(試行)》……
不過,何東寧同時也坦陳,雖然以“網絡自主拍賣為原則、委托拍賣為例外”的網絡司法拍賣模式已確立,但目前工作開展還不平衡,很多地方的運行狀況并不特別理想;此外,涉及評估、輔助工作、拍賣與變賣銜接等問題也逐漸凸顯。
“其中存在一些經驗的問題,我認為,經驗不足的地方應該向經驗比較豐富、做法比較成熟的地方,特別是像浙江、江蘇、重慶這些地方去‘取經’,借鑒和吸收先進的工作方法和經驗。”何東寧建議。
據統計,截至2017年2月,全國已有30個省市逾2000家法院入駐阿里巴巴旗下司法拍賣平臺。其中,浙江、江蘇、河南、福建、北京、吉林、廣東等16個省(區市),為全體法院已入駐;安徽、河北、江西、陜西、上海等14個省(區市),為部分法院試點入駐。
互聯網思維在實戰中運用還不夠
“《網拍規定》的出臺,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褚紅軍認為,最高法院對司法拍賣的本質把握得非常到位,基本上把網絡司法拍賣實踐中的先進做法和有效經驗都上升為司法解釋,為全國法院提供了規則。在他看來,這樣的司法解釋是相當成功的。
事實上,江蘇法院系統正是“試水”網絡司法拍賣的領頭羊。早在2013年12月底,江蘇高級人民法院就下發相應文件。2014年,江蘇成為全國最早實現“四個全面”的省份:全省所有法院全部入駐阿里巴巴旗下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所有需要拍賣變賣的資產全部上網拍賣,所有拍賣環節全部在互聯網上公開,所有拍賣全部實行“零傭金”。
數據顯示,江蘇省法院系統網拍工作三年邁出三大步。其中:2014年,全省法院共上網拍賣26196次,成交額超過116.37億元,成交率23%;2015年,上網拍賣44254次,成交金額逾192.28億元,成交率飆升到79%;2016年,網拍次數進一步提升至55605次,成交額幾乎翻番,超過351.27億元,成交率高達83.4%。
作為司法拍賣制度創新的先行者,褚紅軍認為,在目前所有可以選擇的模式中,“網絡司法拍賣是最優的,它不僅公開公正,而且高效”。
不過,結合在網絡司法拍賣工作中出現的實際情況,褚紅軍也坦言,《網拍規定》出臺后,目前,法院在由傳統拍賣思維向互聯網拍賣思維的轉變過程中,“進化”得還不是太徹底,屬于“半松半嚴”階段,所以帶來很多難題。
“比如說,我們要先上內網、然后再傳到互聯網上,這為全國法院帶來很大的不方便——原來5分鐘就可以上傳一個拍品,現在要一個小時才能完成。甚至有些拍品多的法院,不得不用四臺電腦,兩個人輪流在電腦上上傳,如此操作,一個星期才可以上傳50件,由此帶來的不方便,顯而易見。”褚紅軍說。
謹防輔助機構成第二“拍賣機構”
《中國網絡司法拍賣發展報告》撰寫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則在研討會上強調了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的重要性。
記者了解到,從2013年初網絡司法拍賣剛起步,至2017年初《網拍規定》實施,肖建國帶領課題組歷時近4年,深度調研北京、山東、天津、浙江、上海等多地法院,最終調研完成《中國網絡司法拍賣發展報告》。
根據《網拍規定》第7條,最高法院授權地方法院將拍賣輔助工作委托給社會機構或組織承擔,并將輔助機構支出的必要費用作為被執行人應當承擔的執行費用。
“但從目前情況看,最高法院并沒有建立全國性輔助機構名單庫的想法,也沒有要求或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建立本地區輔助機構名單庫。所以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性工作,究竟是采取分類外包模式,還是整體外包模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肖建國說。
他認為,由于《網拍規定》對輔助機構的地位沒有作出明示,輔助機構應如何輔助法院進行相關工作、如何收費?輔助機構和網絡平臺之間、與接受拍賣服務的當事人之間,各自是何種法律關系……這些問題都有待在實踐中厘清。
肖建國預測,未來,圍繞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輔助機構內部以及網絡服務平臺二者之間,都會出現尖銳的競爭關系。
對此,他提出了“隔離原則”:“網絡服務拍賣平臺與網絡拍賣機構宜隔離不宜捆綁。比如,當事人一旦選擇某個網絡服務拍賣平臺進行拍賣,那么這個平臺所設立、所控股的網絡拍賣服務機構,或者網絡拍賣服務機構,就不得參與該拍品的競爭,不能因為當事人選擇某一個網絡平臺進行拍賣,就默認當事人所選擇的平臺作為網絡輔助機構。”
肖建國認為,一方面,如何在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外包過程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以確保其以較低的價格提供高質的服務,將成為我國網絡司法拍賣未來發展的關鍵問題之一;另一方面,如何防止輔助機構成為第二個“拍賣機構”,防止其通過拉攏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以壟斷或者獲得更多市場份額,將在很大程度上成為網絡司法拍賣最終改革效果的重要因素。
“自主型網絡司法拍賣未來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性工作能否以遠低于拍賣傭金的費用,成功地委托給社會機構或組織完成,以及輔助機構以外的商事主體違法介入網絡司法拍賣的亂象,能否獲得有效遏制。”肖建國說。
江蘇嘗試兩次流拍物“二輪拍賣”
江蘇省高院執行裁判庭唐志容法官,則提出另一個問題——拍賣次數。
唐志容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作為執行庭的法官,她在司法拍賣實踐中遇到了一個常見的難題:當拍賣標的物經過一拍、二拍兩次拍賣都流拍,變賣也不成,且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以物抵債時,應如何處置標的物?對此,《網拍規定》中并沒有作出規定。
“執行人員在司法拍賣中遇到此類問題時,往往面臨著若將拍賣標的解除查封、扣押并退還被執行人后,被執行人一旦將該財產轉移,就會導致無財產可供執行。”唐志容說,而若繼續查封扣押,則被執行人會依法提出異議,而且被扣押的動產還會產生一定的保管費用及保管責任,從而令執行人員陷入兩難境地。
理想和現實產生沖突,怎么辦?限制拍賣次數不再降價拍賣的目的,本來是為了防止以過低的價格成交而損害被執行人利益,結果卻可能是因為財產長期不能得到處置而產生了更多的遲延利息,遭受更大的損失。
唐志容認為,在執行程序以效率為目標的語境之下,與其無限期拖延拍賣變價以換取更高變現價值,還不如盡快完成財產處置分配、適當犧牲市場未來升值的可能性。
據了解,目前,江蘇法院對于流拍、變賣不成的財產,以物抵債或強制管理不成的,只能解除查封等控制性措施,解除控制后,蘇州和南京的一些法院又靈活地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理:如果被執行人是非企業法人,財產在法院有其他查封人,該案解封后交由輪候查封人處置;如果沒有輪候查封人,解封后由于還在執行程序中,可重新采取財產控制措施,等待市場條件發生變化后重新啟動變價程序,就比較容易拍出。
所以目前,江蘇法院已嘗試二輪拍賣的做法——執行法院在30日內可啟動第二輪網絡司法拍賣,起拍價即前一輪的流拍價。
肖建國認為,從2012年6月至今,法院自主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處置涉訴資產僅有近5年的實踐,《網拍規定》在某種意義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各地試點自主型網絡司法拍賣的經驗總結。目前,仍有諸多問題因尚未形成相應的規則,而未能獲得很好解決。
對此,何東寧的表態給與會各界代表吃下了一顆定心丸。他說,對于出現的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加強調研和指導,及時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以確保網絡司法拍賣的順利推進。
□ 名詞解釋
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自法院自主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處置涉訴財產之后,部分傳統拍賣公司便將其角色從拍賣主體轉換為輔助機構,從事一些現場勘查、拍照攝像、策劃招商、發布公告等有助于提高競價效果的線下服務工作。此外,也有類似無拍賣機構背景的電子商務公司、投資理財咨詢公司等其他商事機構,也轉變成為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并且通過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注冊類似公司的方式,推動連鎖化運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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