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在河南省許昌市某醫院進行剖宮取胎手術,一年后出現間歇腹痛,到鄭州一家醫院檢查后,竟然在吳某腹內發現了紗布。吳某將許昌這家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自己損失60余萬元。近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判決該醫院賠償吳某各項損失265955.04元。
2014年9月,吳某入住許昌市某醫院行剖宮取胎術,術后一年多來,一直出現間歇性腹痛、發熱。2016年3月,吳某入住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腹腔異物、腹腔膿腫、腹腔膿腫乙狀結腸瘺,在全麻下行“腹腔異物取出術+回腸造瘺術+腸粘連松解術”。術后發現腹腔一腫物,經病理學檢查,于腸管周圍直徑4.5cm囊腔內見一紗布。8月,吳某再次入住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進行“回腸造瘺還納術+腸粘連松解術”,兩次住院費用共計83980.47元。2017年3月,吳某經鑒定腹部損傷屬于7級傷殘,鑒定中心認定吳某腹腔異物存留應系許昌該醫院過失行為所致,此過失行為與吳某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建議參與度60%至90%,供參考)。吳某支出鑒定費5000元。吳某認為,自己所受損害因許昌該醫院工作極端不負責任,把一大塊止血紗布遺留在自己腹部內所致,遂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賠償自己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71658.54元。
庭審中,該醫院辯稱對吳某人身損害構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但不應該是全部責任。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醫院的診療行為雖然與吳某損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但其參與度為60%至90%,并非全部,因此就相關經濟賠償責任而言,吳某的賠償責任應為主要責任,而非全部責任。參照其他人身損害案件的賠償慣例,主要責任的賠償比例一般為70%。賠償比例應在60%至70%之間為宜。該醫院同時認為吳某請求的賠償數額過高,過高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應依法不應予支持。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鑒定意見認為原告腹腔異物存留應系被告過失行為所致,該過失行為與原告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雖然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鑒定了過錯參與度,但醫療過錯參與度只是一個法醫學概念,它是醫學專家從疾病與損害后果之間的關系來確定的一個度,并不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比例的當然標準,醫療損害責任大小,須綜合損害后果、原因力大小及醫療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的關系等來確定。本案從司法鑒定結論來看,導致原告腹腔異物存留應系被告過失行為所致,該過失行為與原告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結合法醫司法鑒定結論意見和院方的過錯程度,認定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趙市偉 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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