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6月9日消息(通訊員方茜 見習記者潘睿)“感謝法院,拆了這些房,強占我們4年的地終于能收回來了。”聽著轟隆隆的拆除聲,陵水黎族自治縣椰林鎮城東村第四經濟合作社社長劉亞明感嘆道。6月9日上午,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法院成功執結一宗返還原物案件。
據介紹,2003年被執行人蘇某樂承包了椰林鎮城東村第四經濟合作社的一塊1.31畝土地,作為熏檳榔干加工場地,合同約定2013年6月30日到期。蘇某樂在承包期限將到之時在承包地上新建起10間瓦房。經勘驗,房屋總長34.9米,寬4.9米。
第四經濟合作社社長劉亞明稱,當時發現蘇某樂建房,已向其說明土地到期須要收回,希望他不要繼續修建。劉亞明還向村委會說明情況,希望村委會打消蘇某樂建房的念頭。但是蘇某樂表示,土地仍在租期內,他有權興建房屋。他修建這10間瓦房是經過經濟社原社長口頭同意的。如果承包期滿后,經濟社不同意他繼續承包,他同意將地退還給經濟社,但要求賠償所建瓦房的損失。
蘇某樂強占該片土地長達4年,第四經濟合作社向陵水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蘇某樂停止侵權,判令被告拆除承包地上的房屋,歸還1.31畝地。2016年11月,陵水法院認為,承包期履行屆滿,被告蘇某樂理應將原告承包的土地返還給原告,被告辯稱經原告社長同意在承包期內的土地上修建瓦房,因未能提供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原告賠償所修建瓦房經濟損失的要求不予支持。限被告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將土地上的附屬物拆除,將土地返還給原告。
2017年3月29日,陵水法院向被執行人蘇某樂發出執行通知書,但蘇某樂仍拒不執行。陵水法院分管院領導、執行局長多次主持雙方協商未果,決定對該案強制執行。
6月9日,陵水法院組織執行人員到達執行現場,并邀請縣人大代表、縣檢察院、陪執員,村委會干部及民兵預備役隊伍共同參與執行。陵水法院院長蓋曼坐陣執行指揮中心指揮,執行法官現場宣布執行通知,并告知被執行人權利義務,歷經3小時將全部障礙物拆除完畢,當場將土地交付原告某經濟合作社。
據了解,從2016年6月以來,陵水法院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要求和省高院關于深化執行體制改革的決策和部署,先行先試,采取了執行查控信息化、司法拍賣網絡化、執行裁決監督化、執行分工專業化、執行實施警務化、保全措施執行化、執行團隊協作化及建立“陪執員制度”等改革措施,在開展“基本解決執行難”專項活動中取得了階段性成果。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間,陵水法院共收案總數873件,結案總數802件,結案率91.86%;執行到位金額總數4699.69萬元,執行到位率73.12%,同期對比上升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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