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重慶市今年首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訴中化重慶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在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號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派員出庭支持起訴。
今年1月,原告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向重慶市三中院提起公益訴訟。原告訴稱,從相關新聞報道獲悉,被告中化涪陵公司從2014年開始有13次超標排放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罰,給當地環境帶來極大破壞,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符合法律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除應承擔行政責任外,還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環境侵害行為,停止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生產和排放行為,采取替代性修復方式或者賠償從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25日期間,因超標排放污水、廢氣產生的環境替代性修復費用10萬元(暫估,以環境損害評估意見為準),賠償被污染地區生態環境從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10萬元(暫估,以環境損害評估意見為準),并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中化涪陵公司辯稱,其已對環境問題作出整改處置方案,關停了公司硫鐵礦制酸一號系統、二號系統和普通過磷酸鈣生產裝置及20萬噸尿素生產裝置,即將關停硫鐵礦制酸三號系統。原告訴稱的13次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實存在,但其中3次未造成環境污染、兩次系對同一行為的處罰、1次已被撤銷。請求以法院委托鑒定的數據為準,合理確定所應承擔的責任,并愿意在鑒定結論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解決環境修復費用。
被告辯稱,原告所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應當用于恢復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目前,該公司已制定環境問題整改處置方案,正在積極實施整改工作,已將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用于履行恢復原狀義務。
該公司表示,其違法行為屬實,但是否造成環境污染要有科學的數據支撐,目前正在積極實施補救措施,愿意以檢測數據為準,針對存在的超標排放的行政處罰,計算從2014年4月至今的賠償。
開庭后,鑒于雙方當事人具有和解意愿,且需進行鑒定程序確定相關案件事實,重慶市三中院未對該案進行當庭宣判。(記者 吳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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