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輿論場上圍繞中國股市IPO節奏以及監管者職責的討論不少,其中有的建議很有建設性,但也有的建議形成了新的困擾。筆者認為,各市場主體之間既有利益區隔、利益博弈的一面,也有利益疊加、利益共享的一面。如果不充分認識到這一點,恐怕很難理順各個市場主體的關系,很難破解當前的突出矛盾,甚至使矛盾不斷疊加。
概括地說,股票市場中包含著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監管者與市場主體的關系、投資者與籌資者的關系、服務者和被服務者的關系、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公司內部各主體的關系。各組關系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疊,但各組關系反映的主要矛盾不同。如果討論錯位了,就難以達成共識。
事實上,在人們爭辯相關問題的時候,經常混淆了究竟是爭辯的哪一組關系的問題。比如上市公司原始股東與IPO新股東的關系,本質上是公司內部不同股東之間的關系,卻常被描述為籌資者與投資者的關系。持這種立場的人認為,原始股東通過公司上市搶奪了IPO股東的權益,一旦原始股東拋售股票就是將搶奪來的權益兌現為真金白銀。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在一家公司IPO之后,新老股東共同享有上市前形成的存量財富和通過IPO 融來的資金,這兩部分資產共同作為公司財富的整體,不能把兩塊資產割裂開。
在上市公司內部,大股東和高管人員承擔著更大的經營和治理責任,而中小股東責任小一些,其權益也有被大股東侵犯的可能。但另一方面,中小股東也要從上市公司中分享利益,這是大中小股東一致的地方。至于以賺取短線價差為主要目的的二級市場投資者,其身兼“股東”和“投機者”(無貶義)兩種身份,“股東”身份往往瞬間改變,這類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訴求有特殊性,要加以區別。
再比如證監會與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者之間的關系,既是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關系,前者要監督后者是否依法依規執業;又是合作關系,前者與后者一起形成監管合力,共同對上市公司開展合規監督。
毫無疑問,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的基石,其質量高低決定著市場是否有活力,是否有成長性,是否可持續發展。上市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以及工商、稅務、會計、環保等法律法規從事經營活動,形成自己的主業優勢和組合優勢;同時,作為投資對象,要充分、準確、及時地披露信息,讓投資者全面了解實際情況。
會計師、律師、保薦機構、承銷機構是檢驗上市公司質量的核心主體,證監會則是在這些專業服務者審核基礎上進行“復核”。無論公司IPO、再融資還是資產重組,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者都是第一道守門人,證監會內設的發行審核委、并購重組審核委是第二道守門人。無論是第一道還是第二道守門人,都是就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審核,而不是對其預期盈利能力進行審核。所以,會計師、律師、保薦機構、承銷機構等主體必須依法履職,必須有誠信,必須保證執業質量。
上市公司、專業服務機構要接受全社會的監督,接受法律的約束。行政監管機構本質上是一個裁決機構,它要判斷上市公司、專業服務機構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侵犯公眾利益和特定人的利益。中國監管體制與美國有所不同,主要是因為,中國政府部門的權威遠高于一般的行業協會組織。
事實上,目前證監會承擔著兩個層面的職責,一是一般意義上的股市宏觀管理職能,二是行業協調管理職能。新股發行屬于第二個層面的職能,從2009年起,證監會就多次強調不為上市公司的質地與投資價值“背書”。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審核通過企業的發行計劃后,由證監會發批文,只是給予行政許可,具體發行日期由企業在窗口期內自行決定。因此,證監會需要在兩種職能之間尋找平衡。這也是改革的必要性所在。
筆者認為,從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來說,需要進一步界定政府監管的邊界,簡政放權,更多釋放市場主體的活力。但同時,交給市場的監管職能必須要有接盤者。進一步強化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等專業服務者的履職質量極為關鍵。以此為基礎,通過完善法規、健全制度、構建機制,把各組市場參與者的關系理順,促進良性市場心態的形成,股票市場深化改革就會更順暢一些。為此,各方還需要下一番苦功夫。(作者系證券日報副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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