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學校、銀行、移動公司之類份屬事業單位或企業的窗口服務單位,卻還沿襲著舊時的二衙門習氣,動不動就把自己當老爺,要求市民去派出所開具相關奇葩證明交自己確認審核,豈不令人大跌眼鏡?
早在2015年8月,公安部即公布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正是其一。所以派出所戶籍民警對此開具奇葩證明的要求也是大惑不解,但在開則違規、不開又不便民的兩難之下,還是本著便民之旨給劉先生開了,并附語怒懟:“請問教育部門,小孩讀書與其父母有無犯罪有關嗎?難道小孩的父母有違法犯罪記錄,就可以剝奪小孩的讀書權利嗎?”由此可見,受到現實因素牽制,公安部“18項不證明”新規的推行效果有所折損。
市民與這些窗口服務單位——要么企業法人,要么事業單位法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且不說孩子讀書問題與父母有無違法犯罪記錄絕無半點關系,縱或學校對劉先生有違法犯罪記錄存疑,那么,也該是由學校秉持“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自行去調查驗證,而不能把舉證責任轉嫁給劉先生。就拿這“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來說,公安機關的具體說法就是:“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即便如此,學校招生也與上述事項八竿子打不著。
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究其性質,本是種行政確認行為,行政審批無外乎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兩大類。國務院都在力推簡政放權,多批次大量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要求相關政府部門凡能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加以解決的事項,就概不設置事前審批。可是,像學校、銀行、移動公司之類份屬事業單位或企業的窗口服務單位,卻還沿襲著舊時的二衙門習氣,動不動就把自己當老爺,要求市民去派出所開具相關奇葩證明交自己確認審核,豈不令人大跌眼鏡?
但像劉先生這樣被奇葩證明折騰得磨破嘴、跑斷腿,外加憂心忡忡,又能怎么辦?向學校的主管部門投訴嗎?學校也不過是執行教育部門的要求而已。日前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局教育股工作人員就回應稱:“這個《申請表》已經實施了5年,對于劉先生反映的問題,教育部門也曾經進行討論,如果有更改,會及時向社會公告。”公安機關不再對個人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都已快兩年了,可《申請表》里的開具奇葩證明要求是否刪除,卻還要再繼續討論……
為策應公安部“18項不證明”新規的順利貫徹施行,避免市民被“奇葩證明”折騰得“磨破嘴、跑短腿”,減少空耗社會運行成本的情況,實有必要由更高層面進行統籌,安排各窗口服務單位所屬系統——譬如學校背后的教育系統,銀行背后的金融系統,都對系統內或還存在的各種奇葩證明開具要求,來一次大清理。并且,各系統除了強化工作人員服務意識和業務水平的培訓,對于工作人員亂提開具奇葩證明要求的行為,也得設定罰則并嚴格執行。如此,派出所就奇葩證明怒懟相關窗口服務單位的事件,才有望最終絕跡于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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