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今天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光國就有關問題作說明時指出:“近年來,隨著農村分工分業深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新情況,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合作社實踐發展的需要。”
陳光國介紹了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必要性: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單一的生產經營向從事多種經營和服務的綜合化方向發展,需要對專業合作社的內涵重新界定。依托當地自然或傳統資源優勢成立的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合作社、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合作社等經營范圍不斷擴大、服務領域不斷拓寬的多種新型合作社不斷涌現,需要予以規范和扶持。一些專業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財務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影響和制約了合作社的健康發展,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其內部運行機制。
與此同時,陳光國說,此次修法,對認識比較一致、條件成熟的,予以修改完善。對認識尚不一致的,暫不修改,隨著實踐發展作進一步研究和探索。
取消“同類”限制
修訂草案擴大了法律調整范圍,取消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同類”限制,同時以列舉方式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類型,將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經營等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農機、植保、水利等專業合作社納入調整范圍。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隨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一些地方將改革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稱為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鑒于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涉及的成員邊界、財產關系、運行機制等,與本法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很大區別,因此,仍不屬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調整范圍。
賦予聯合社法律地位
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設立或者加入聯合經濟組織的意愿日漸強烈。
目前,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以地方法規的形式,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律地位。據初步統計,已有14個省(區、市)的合作社地方性法規對聯合社的注冊登記作了原則規定,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據,各地關于聯合社的規定存在一定差異,可操作性不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聯合社的發展。
為此,修訂草案增加一章,明確聯合社的成員資格、注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盈余分配及其他相關問題。
可開展內部信用合作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2009年以來,先后有5個中央一號文件就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開展信用合作,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落實地方政府監管責任提出要求。目前已有14個省(區、市)的地方性法規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資金互助或信用合作作了規定。
“鑒于信用合作風險較高、專業性較強,法律應當對此作出統一規范,加強制度約束,強化風險防控。”陳光國說,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開展信用合作,須依托于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成員信用為基礎,以產業為紐帶,由全部或部分成員自愿出資,目的是為成員在合作社內部發展生產提供資金互助業務活動,不是專門的信用合作社。
修訂草案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生產經營合作基礎上,依法開展內部信用合作,進行成員之間的資金互助等活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合作不得改變信用合作資金的農業生產經營用途。應當建立公開透明、民主決策的管理制度,堅持資金在成員內部封閉使用原則,不得對外吸儲放貸,不得支付固定回報,非個人成員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資金。
本報北京6月22日訊
?
相關鏈接:
廣西富川農村合作社助推脫貧 貧困戶變“高管”?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