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6月27日消息(見習記者潘睿 通訊員吳達忠)6月27日,海口網記者從秀英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一起盜竊刑事案件,被告人陳某某因伙同他人多次偷盜動物而被抓獲,最終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罰款1000元。
據了解,2016年2月11日凌晨2時許,陳某某伙同林某某、陳某利、薛某某、李某某(四人另案處理)駕車到海口美蘭區靈山鎮某休閑農莊,盜竊2只灰鷺、5只鵝、2只海雞、2只白面雞。由陳某利等人將部分贓物賣給柯某某(另案處理),部分放生。2016年3月某日凌晨,陳某某伙同陳某利、薛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駕車到海口美蘭區演豐鎮曲口一養殖咸水鴨場盜竊26只咸水鴨后,賣給柯某某,獲利1000元。經鑒定,被盜的26只咸水鴨價格共計1690元。2016年4月12日凌晨2時許,陳某某伙同陳某利、薛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駕駛瓊A8XXX8汽車到海口美蘭區靈山鎮某休閑農莊,由林某某、薛某某、李某某、陳某某輔助望風,陳某利從鐵柵欄外爬進院子盜竊三只孔雀。并將盜竊的孔雀賣給柯某某,獲利500元,經海口市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盜的三只藍孔雀價格共計3600元。2016年4月27日凌晨2時許,陳某某伙同陳某利、薛某某、李某某、吳某某、黃某某(二人另案處理)、黎某某(未滿16周歲,另案處理)、林某某分別駕駛瓊A8XXX8、瓊AXXXX2汽車到海口美蘭區靈山鎮某休閑農莊,由林某某、吳某某、黃某某、黎某某在外面望風,陳某利、陳某某、薛某某、李某某進入農莊,由陳某利用事先準備好的液壓鉗將鎖鏈剪斷,將三只孔雀偷出鐵籠,后被農莊工作人員發現,兩人在逃跑過程中將孔雀放走后逃離現場。經海口市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盜的三只藍孔雀價格共計3600元。
據悉,陳某某于1998年5月8日出生,案發時未滿十八周歲。陳某某曾于2014年2月因犯搶劫罪被秀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之后于2015年10月10日被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特赦。
秀英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竊取被害人財物共計價值889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陳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陳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因此,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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