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公司保安人員暴力抗法,妨害司法秩序,最終導致兩名嫌犯脫離警方控制、多名警察受傷。11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分別判處9名被告人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6年3月22日10時許,湖南省懷化市10余名民警前往北京市朝陽區某公司,抓捕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3名嫌疑人。公司保安隊長于某卻以“外地民警沒有北京民警協助,無權抓人”為由,召集多名公司保安人員,阻止湖南警方辦案,采取暴力行為將在押犯罪嫌疑人拉出電梯。
該公司管理人員胡某到達現場后,將警方辦案人員圍堵在會議室,強行要求辦案民警打開2名嫌疑人手銬,并奪走辦案人員手機、公文包、攝像設備,限制民警人身自由,毆打民警。胡某等9人的暴力行為,造成2名犯罪嫌疑人脫離警方控制、多名民警受傷。
湖南警方向當地北京亞運村派出所求助后,北京警方出動防暴警察,經過迅速有效的處置,本次暴力抗法事件最終平息,涉案人員均被查獲歸案。
此案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被告人明知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正在依法押解犯罪嫌疑人,仍然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奪在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導致2名犯罪嫌疑人脫離了司法機關的實際控制,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劫奪被押解人員罪,依法應予懲處,判處9名被告人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胡某等人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在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故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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