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成都一位女子因為和婆婆發(fā)生爭吵,將4個月大的親兒子兩次摔在地上,致使孩子經(jīng)搶救無效身亡。而類似案件北京也曾經(jīng)發(fā)生過,2015年12月大興的一位媳婦也是因為和婆婆鬧矛盾,點燃了3歲孩子身上蓋著的被子,所幸撲滅及時,孩子僅受輕微傷。
當下很多熱播的婚戀電視劇里,婆媳大戰(zhàn)一直是熱門話題。而現(xiàn)實中,婆媳相處產(chǎn)生的摩擦,也引發(fā)了許多官司糾紛。
記者對近年北京法院審判的涉及到婆媳關系的20余起案件作了統(tǒng)計,發(fā)現(xiàn)其中約有65%是離婚官司,15%是婆媳之間因為繼承、房產(chǎn)等引發(fā)的經(jīng)濟糾紛,還有20%是因婆媳矛盾引發(fā)的故意傷害、殺人等刑事案件。
在這些案件中,婆媳之間的矛盾根源主要在于彼此之間的年代差異、地域差異、生活習慣差異以及觀念差異。如果沒有一個和諧的婆媳關系,無疑會極大影響家庭幸福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故事
小兩口鬧離婚
竟是因為換了一口鍋
根據(jù)有關社會與婦女問題的調(diào)查研究顯示,離婚案件中約有近半數(shù)是因婆媳關系不和引發(fā)的,而很多丈夫起訴的理由是妻子不尊重、不孝敬公婆。這種矛盾的產(chǎn)生往往是因為婆媳之間生活環(huán)境不同,特別是城市和農(nóng)村家庭的差異,由一些日常生活小事引發(fā)的。
方先生和妻子小肖是大學同學,在校園里自由戀愛,畢業(yè)后結(jié)婚并有了寶寶。但曾經(jīng)你儂我儂的小兩口,卻在結(jié)婚后屢屢因家庭瑣事以及婆媳關系發(fā)生爭吵。去年,方先生不顧妻子的反對,堅決把孩子送回了老家。二人矛盾升級,方先生提出離婚,甚至因為商議離婚時情緒過激,妻子先后兩次報警。
什么事情讓夫妻之間火藥味十足呢?方先生說,他工作辛苦,經(jīng)常出差,但妻子不僅對他漠不關心,而且還不尊重公婆。讓方先生無法釋懷的是,有一次,他的父母千里迢迢來京看望小兩口,住在夫妻購置的新房里。沒想到老人剛住幾天就生了悶氣,認為兒媳婦在生活中處處嫌棄他們。
老人特別不滿的一件事是,做飯時,小肖把家里的新電飯鍋收了起來,換成了一口舊鍋給老人使用。婆婆由此認為兒媳對她不夠尊重。
小肖卻對此說法予以否認,她對新鍋換舊鍋的解釋是:“新鍋的科技含量較高,我擔心公婆操作不當,會造成鍋具損壞,就進行了更換,但我并沒有惡意。”
但不管小肖怎么解釋,遠道而來的公婆滿腹怨氣,和她的矛盾摩擦不斷。后來火苗引燃到了小兩口身上,直到方先生把3歲孩子送回了老家,并到法院起訴離婚。
盡管丈夫恩斷情絕,但小肖卻想挽回婚姻。她在法庭上說,她和丈夫戀愛至今已逾10年,沒有大的矛盾,并且兒子年齡尚小,她愿意做和好工作,生活中多關心丈夫,多與丈夫進行溝通,善待公婆,并希望方先生把孩子帶回北京。
法官駁回了方先生的訴訟請求。法官認為,婆媳之間雖然有生活差異,但應該更寬容地理解和對待對方。而夫妻倆雖因家庭瑣事、婆媳關系產(chǎn)生矛盾,但彼此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雙方感情基礎牢固,還有和好可能。妻子同意改善夫妻、婆媳關系,丈夫也應放棄離婚念頭,與妻子互相包容,相互關愛,營造和諧、溫暖、寬容的家庭氛圍。
現(xiàn)象
婆媳矛盾多由住一起帶孩子引發(fā)
婆媳之間的矛盾,約有一半是因為共同居住期間撫養(yǎng)孩子而引發(fā)的。兩代人對待子女的教育方式往往不同,比如兒媳們想用科學現(xiàn)代的方式撫養(yǎng)教育孩子,而婆婆們則喜歡傳統(tǒng)養(yǎng)育方法,而且對孫輩的疼愛更多于管教。
30多歲的曉月和丈夫大金結(jié)婚兩年后生下了兒子,但她卻與婆婆之間產(chǎn)生了不可調(diào)和的矛盾,兩人見面就吵。
“婆婆多次對我無端辱罵并滋生事端。”曉月說,她坐月子期間,婆婆多次當著孩子面辱罵她,還不讓曉月的父母看望孩子。曉月休完產(chǎn)假回單位上班,丈夫受婆婆的慫恿,堅持要把孩子帶回老家,并威脅稱帶了刀子,誰攔就捅死誰,不顧及她的身體及心理需要。
大金對此則稱曉月和婆婆的矛盾是因為養(yǎng)育孩子觀念的分歧。他舉了個例子,春節(jié)時夫妻倆帶孩子坐火車回老家。接站時剛一見面,婆婆欣喜地要抱孫子,卻被曉月攔住了,她說婆婆的手不干凈,不能抱孩子。對此大金的母親非常生氣。后來婆媳之間還頻頻為撫育孩子的事爆發(fā)矛盾。大金也為此很生氣,和曉月吵架不斷,氣頭之上還以用刀子捅人威脅妻子。
之后曉月氣憤地帶著孩子離家出走,去了外地的父母家,并打起離婚官司。
“我母親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緒,我也批評了她,她倆的性格都較為強勢,缺乏溝通。”大金認為,婆媳關系可能是因為缺乏溝通存在誤會,他愿意作雙方的工作,改善婆媳關系,他想盡力創(chuàng)造機會,多抽出時間照顧家庭,一同解決婆媳關系。
法官指出,婚姻生活中發(fā)生矛盾在所難免,家庭成員間出現(xiàn)爭執(zhí)亦屬常見,但夫妻雙方應正確面對并慎重處理婚姻關系中發(fā)生的糾紛,亦應妥善處理家庭成員間的相處,增進互相溝通、有效化解矛盾,共同營造和諧美滿的家庭。
法官認為,如今大部分夫妻在養(yǎng)育孩子時都需要雙方父母的幫助,甚至長期和父母共同生活,但雙方在養(yǎng)育孩子的觀念、習慣等方面難免存在差異,而避免矛盾的方法是對老人的相助要予以理解和感恩,雙方要加強溝通。法官后來駁回了曉月的離婚請求。
影響
丈夫難受婆媳夾板氣 這種離婚法官不支持
有觀點認為,婆媳關系聽上去是婆婆和媳婦的關系,但實際卻是婆婆、媳婦和兒子的三角關系,而婆媳關系不好,部分原因是丈夫造成的。但是很多深受“夾板氣”的丈夫也很委屈,他們的壓力又是誰能承受得了。于是夾板之下的丈夫,有的鬧離婚,有的婚內(nèi)出軌。
尹先生就因為不愿忍受“夾板氣”,以妻子鄒女士不讓他帶孩子去看爺爺奶奶為由,和妻子鬧起了離婚。鄒女士卻認為,他們的生活本來是幸福和睦的,吵架是因為婆媳關系引起的,主要原因還是丈夫缺乏解決問題的能力。
鄒女士說,尹某很怕他的母親,她和尹某說的話,尹某都會轉(zhuǎn)臉原封不動地告訴他的母親。“有了問題后他只會在我和婆婆之間傳話,只是往后退縮,都讓我自己去處理。”她后來不讓孩子跟爸爸去爺爺奶奶家,是因為丈夫經(jīng)常出差,導致孩子不習慣跟爸爸一起玩,從幼兒園回來都不同意跟爸爸一起回家。
但尹某的說法卻是妻子不能善待公婆,對老人的付出不僅不感恩,反而心懷怨恨。
同樣,尹先生的請求沒能得到法官的支持。法官認為,感情是婚姻的基礎,原被告系自由戀愛而結(jié)婚,婚姻基礎較好。婚后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產(chǎn)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雙方應當珍惜彼此之間的感情,加強溝通與交流,對于夫妻共同生活中產(chǎn)生的矛盾應當協(xié)商解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因瑣事過多地爭執(zhí)是非對錯,并不利于增進夫妻感情,反而容易彼此之間產(chǎn)生隔閡和誤會。和諧融洽的夫妻關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應本著對自己和子女負責的態(tài)度去積極面對和妥善解決。
建議
婆媳間并無法定權利義務 處好關系靠平等獨立包容
盈科律師事務所的譚紅琳律師認為,從法律角度講,婆婆和兒子以及孫輩之間,屬于直系血親關系,而媳婦和丈夫之間是姻親關系,婆婆和媳婦是間接的姻親關系,屬于姻親的旁支。
從婚姻法上來講,婚姻法調(diào)整了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但是婚姻法的法條中卻沒有一條直接調(diào)整婆媳關系;婆媳共處于一個大家庭中,財產(chǎn)關系密切,但是從繼承法上來看,法定的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中沒有婆媳彼此的身影,除非丈夫亡故,妻子對婆婆盡主要贍養(yǎng)義務等極端情況。
從法律的角度看,兒子對媽媽有贍養(yǎng)的義務,而媳婦沒有;子女成年后,親生父母沒有義務再盡撫養(yǎng)之責,公婆更沒有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的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沒有撫養(yǎng)義務(特定情況除外)。因此婆媳關系不是法律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律師認為,婆媳相處應堅持這樣幾個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獨立原則、互助原則、包容原則、愛心原則。婆媳之間要盡量嚴于律己,寬以待人,彼此包容。處理所有問題的前提是,婆婆、兒媳、兒子之間的愛都是正常和美好的,千萬不能演變成彼此的傷害。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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