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共23個條文,于7月27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介紹,現行涉及礦業權的法律、法規多著眼于行政監管需要,不能完全適應礦業權流轉日益市場化的發展趨勢。全國各級法院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差異較大,裁判標準不一。
鄭學林說,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內禁止進行勘查開采活動。在上述特殊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會對區域內環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當然,人民法院對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影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對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監管和處罰。
據介紹,目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領域存在亂采濫伐、無證勘查開采、破壞性開采等違法違規現象,造成的嚴重生態環境問題未引起足夠重視。《解釋》第二十一條中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導致地質災害、植被毀損等生態破壞,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記者徐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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