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線訊 據安徽商報消息 二十多歲的男子許明(化名),家住新站區漕坊居委會。 2015年11月17日,他不幸跌落一施工現場的水坑溺亡。事發后,其父母訴至法庭,要求轄區居委會及承包土地的農業公司賠償。近日,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承包地上挖坑男子雨天溺亡
2012年春季,合肥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磨店社區漕坊居委會將其轄區內一些土地,出租給安徽某某蔬菜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農業公司)。農業公司將承包地內的洼地進行挖掘,形成了水坑。
2015年11月17日,住在附近的許明冒雨前往附近一修路現場查看,在路過該水坑邊時,不慎跌落水坑溺亡。許明父母稱,因農業公司在承包地取土挖掘形成水坑,而且周圍沒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和圍欄,最終導致兒子身亡。因此,農業公司應對此事負責,轄區居委會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為此,許明父母要求二者給予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2萬余元。居委會辯稱,事發的水塘是農業公司施工挖掘形成的,居委會并未挖掘。
死者家人起訴兩涉事單位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該水坑未設置警示標志或圍欄,存在安全隱患。居委會未督促農業公司設置警示標志,也未對農業公司挖掘的行為予以制止。農業公司在承包地內將無法蓄水的洼地加深至五六米,制造了行人落水的危險,且未設置明顯標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對許明的溺亡有過錯,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許明應對雨天在水坑邊行走可能存在的危險有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所以應承擔部分責任,法院確定許明自行承擔20%。而居委會將涉案水坑所在土地出租給農業公司,對承租人超出農業生產的土地使用行為既未制止,也未督促設置警示標志牌,應對許明溺水死亡的事故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近日,法院據此判決,農業公司給付賠償款25萬余元,居委會給付賠償款1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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