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某地產顧問公司老板李某宗,為給儋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推銷樓盤,安排他人利用偽基站設備“掃街”,向10萬余名手機用戶發送樓盤銷售廣告短信,導致用戶的通信中斷。8月17日,南海網記者獲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判處李某宗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4年12月某日,儋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廣告部經理李某某為推銷新開發的樓盤,與被告人李某宗洽談了一項廣告業務,即每天以1500元的價格讓李某宗幫其公司在儋州市內發送樓盤的銷售廣告信息。李某宗以每天500元的價格租了一套偽基站設備后,以每天500元的酬勞安排其堂弟李某耀(已判刑1年1個月)攜帶設備到儋州市那大鎮發送廣告信息。
2014年12月30日10時至14時許,李某耀駕駛小轎車沿著人流量較大的街道行駛,期間,利用未經國家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向104787名手機用戶發送樓盤銷售廣告信息,致多個區域的移動站點受到偽基站信號干擾。網管人員在進行偽基站排除工作時,發現了偽基站車停在某超市停車場,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16時許,公安民警將正在發送廣告信息的李某耀抓獲,當場繳獲射頻主機、電腦等財物。2016年9月10日11時許,李某宗在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某處被公安民警抓獲。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宗違反國家規定,使用未經國家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遂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以案釋法: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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